【司想評論】惡褓姆將男童打成植物人,只會構成重傷害嗎?
根據媒體報導,新竹又傳出褓姆虐童案,這名褓姆不但沒有執照,還拿不到3歲的男童頭撞牆和撞地板,導致男童頭部重傷和身體多處挫傷。雖然褓姆堅稱沒有虐童,是男童好動不慎跌倒所致,但經鑑識人員去現場察看,房間牆面男孩血跡噴濺位置185至204公分之間,不可能是只有90公分的男童自行造成。
男童經過救治後,已經出院,但目前男童仍呈現植物人的狀態,住在護理之家全日由人看護。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依「重傷害罪」將楊姓褓母起訴,並以被告故意對兒童犯罪為由,建請法官加重被告刑期二分之一。
重傷害 vs 殺人不確定故意
要傷到怎樣才算重傷害?根據刑法第10條第4項的規定,當身體重要機能受到「毀損」或嚴重的機能損害,例如喪失聽覺、四肢受損導致行動困難等。而依照本案的情形,應該毫無疑問的構成重傷害!男童頭部受到重擊,而導致腦神經萎縮及受損,右側肢體癱瘓和癲癇。且經過林口長庚醫院診斷,可能無法完全治癒,無法自理生活,需專人照護。在這樣的情況下,男童不僅行動能力喪失,也喪失了部分的身體機能!
本案更值得我們去討論的是,褓姆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殺人未遂罪?根據台大醫院新竹分院的診斷,男童左側大範圍腦膜下出血重度昏迷,此種傷害一般是極大力量導致,例如高處墜落、汽機車高速車禍或硬物猛力敲擊。雖然褓姆在打男童時,可能不是很確定想要殺死男童。但對於一個不到三歲的幼童,下如此重的手,褓姆應該可以預見,這樣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男童死亡!在這樣的情況下,褓姆仍下此毒手,難道不會構成「可以預見男童死亡的結果會發生,但發生仍不違反他本意」的「殺人罪」的「不確定故意」嗎?
對兒童犯罪 加重其刑
本案雖然檢察官沒有以殺人未遂起訴褓姆,但檢察官另外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若故意對兒童(未滿12歲)及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犯罪者,加重二分之一的刑的規定,請求法院加重褓姆的刑度!依目前重傷害罪的最重刑度,經過加重後,褓姆最高是可以被判處18年有期徒刑!
但《法操》認為,近年虐童事件頻傳,雖然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作額外的保障,但其實傷害罪、重傷害罪、殺人未遂罪的刑度,在刑法上是有很大的差異的,在我國目前刑期的嫁接不足的狀況下,對於虐童的手段,我們是不是要更加細緻的去區分。本案中,褓姆的行為,應該已經足以構成殺人未遂罪。在現今說請人家喝豆漿,檢察官都能以恐嚇罪起訴且獲得法院認同而判決恐嚇成罪的年代,檢察官應該更加勇於根據事實和證據起訴重罪,法官也應依事實和證據,謹慎考量是否變更起訴法條,進而認定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罪?讓這些虐童者能夠受到應有的處罰,也可以此警惕世人和保護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