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吃荔枝會超標?酒駕究竟怎麼罰?
酒駕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網路謠言「吃荔枝後酒測不會過」,讓民眾擔心。於是有員警在臉書上po上自己實驗的畫面,證實只要吃3顆荔枝,偵測器就會亮起警示燈。但他也提醒,吃荔枝後檢測到的酒精,只需要漱口就能消除,與喝酒後的狀況不同,不用太過擔心。
目前刑法的不能安全駕駛怎麼認定?
雖然經過了這次實驗,大家已經可以知道吃荔枝後雖然會有酒精反應,但基本上極低,且可以透過漱口消除,因此不用太過擔心。但聽到酒駕多少仍讓人害怕,不僅是因為酒駕可能會造成悲劇,同時民眾也會擔心在自己不知道的狀況下,已經超過了這個標準。
為了處罰危險駕駛的行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就列舉了3種會被處罰的危險駕駛態樣: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 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依照目前規範的形式來看,針對「酒駕」,立法者認為只要酒精濃度超過了標準,就可以直接認定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縱使駕駛人事實上仍然可以安全駕駛,立法者依然認為他不能安全駕駛。因此,若要避免自己一不小心超過標準而身陷囹圄,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酒後開車。
酒駕標準存在著許多問題
由於民眾對於酒駕的重視,立法者也一再地透過修法加重酒駕的刑責,同時也一再放寬構成酒駕的條件。但這樣的修法真的完全是好的嗎?
現行的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看上去便利了執法人員的蒐證等等,但直接認定酒測值超過特定標準值,就一律是不能安全駕駛,而忽略個案中可能出現例外狀況,這樣的立法模式是否合理仍值得討論。
再者,目前的酒精濃度標準究竟是從何而來?是不是大多數人在這樣的狀況下,都已經不能安全駕駛了呢?有新聞提到,有些人只喝了1~2瓶啤酒就已經超過標準,但喝這樣的量真的會使人「不能安全駕駛」嗎?這個數值又是怎麼來的?也使人懷疑。
最後,在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各款中,在吸食毒品的狀況,還需要吸毒者因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才能構成本罪,但這樣的規定,在酒駕的場合卻沒有。為什麼一向認為吸毒一定會造成危險,甚至透過刑法處罰吸食毒品行為的立法者,在這時候卻認為吸毒可能可以安全駕駛呢?值得再做討論。
酒駕的認定應該更嚴謹
我們不能否認,在酒測濃度過高的狀況下,的確存在著幾乎所有人都已經不能安全駕駛的可能性,在這種狀況下擬制酒精濃度過高的人一定不能安全駕駛,而不能舉反證推翻才比較能說服人。但是,以現在只要喝個啤酒或吃個薑母鴨就會超標的狀況,卻不討論是否已經確實不能安全駕駛,是否過度擴張刑法的適用範圍,導致刑法的適用變得浮濫呢?或許可以考慮以不同的標準來區分更為合理。
此外有統計顯示,隨著酒駕罪責變得更好成立,酒駕定罪率已經成為僅次於毒品犯罪的第二高定罪率,但這樣的狀況是否正常?一味地下修數值,使更多仍可以安全駕駛的輕微酒駕案件進入刑事程序,是否會耗費過多司法資源?是不是該以程序更簡便的行政處罰取代較為複雜的刑事程序?都值得我們深入思考。
註
縱使酒測值沒有超過刑法的標準,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仍會有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