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開車撞死狗狗,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 2018-05-22
  • 法操司想傳媒
 

2021.05.21資訊更新: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明確刑法的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刑度,「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05.31資訊更新: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刑法185-4部分違憲。違憲部分分別為1.「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部分仍屬「肇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本罪之刑度對於「情節輕微之個案」處罰過苛,違反比例原則。

根據媒體報導,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在開車送貨途中,不小心撞死一隻白色土狗。經飼主報警後,警方認為張姓男子肇事逃逸,因此開罰30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一個月。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張男主張並不知道撞到狗狗需要報警,且他環顧四周並沒有找到飼主,所以才直接離去。究竟張男的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呢?

無人受傷或死亡也會構成肇事逃逸!

一般說到肇事逃逸,我們直覺會想到的就是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但其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中,還有另一種肇事逃逸的類型,就是本次要討論的道交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的違規行為。

刑法第185-4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如果能將被害人即時救護,或留在現場處理,避免後車再次撞擊傷者,應可減輕或避免被害人之傷亡。而道交條例第62條的立法目的則是在於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以利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所以即便在無人傷亡的狀況下,無論肇事責任歸屬,均有義務停留在肇事現場,即使未立刻與對造當事人見面,也需要採取必要措施,向警察機關報告,以維自己及對造權益,並釐清肇事責任。

下車查看後,將狗狗遺體移到路旁,這樣還算「逃逸」嗎?

回到本案,張姓男子主張,他停車下來發現狗狗的遺體後,把狗狗的遺體移到路旁,環顧四周找不到飼主,才駕車離開。既然有下車察看,也確定沒有撞傷人,這樣為什麼還會構成逃逸呢?

本案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逃逸」並不限於汽車駕駛人於肇事後未做任何察看就離去的行為。只要汽車駕駛人於肇事後,未經他造當事人同意,就自行離開肇事現場,沒有留下聯絡資料、方式,讓對方或有關單位難以尋求賠償、追究責任者,均屬逃逸。至於肇事雙方責任如何、損害是否嚴重、有無下車察看,這些都不是考量的依據。

而從本案的事實層面去觀看,新北地方法院發現張姓男子證詞有前後不一的情況,張男先聲稱自己讓狗狗先過馬路,以為狗狗已經過馬路了。結果沒想到在搬貨的時候,發現狗狗死在駕駛座下方。但經過勘驗錄影光碟後發現,張男一下車就直接查看車子底部,當時就已經發現狗狗在車子底下,但張男在搬完貨物後,就直接離開。並未有搜尋飼主、對狗狗有施以任何救護或請求附近店家代為通知飼主報警等措施。所以認為原處分並沒有不當,判張姓男子敗訴。

此判決一出,更加提醒所有的用路人,當駕車與他人擦撞,或是撞到動物的情況下,千萬不要認為沒有造成人的傷亡就逕自離去,這樣的離去雖然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但仍可能依道交條例第62條處1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