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表兄妹到底可不可以結婚呢?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部落客「無敵小恩恩」在網站上公開自己與老婆到有馬溫泉泡湯的照片,引發網友熱烈回響。該部落客也透露,老婆其實是自己舅舅的女兒,也就是親表妹,由於在台灣不能結婚,兩人是在外國登記結婚的。
親等怎麼計算?
在民法上,可能是基於優生學的考量,因此禁止有血緣關係的人結婚成為夫妻。這樣子的規定,在法律上稱之為「禁婚親」。
首先,在我們討論此問題前必須先了解「親等」要怎麼計算。首先,在直系的狀況,也就是「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自己的上下一輩為1親等直系血親,再往上或往下一輩則為2親等直系血親,以此類推。舉例來說,以自己為例,父母為上1輩,為1親等直系血親,祖父母則是父母再往上1輩,為2親等直系血親,以此類推,往下亦同。
至於旁系血親,必須先數到同源,再向下數。舉例來說,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先數到父母再數下來,為2親等旁系血親。同理,以叔叔為例,共同的血親為祖父母,你與祖父母為2親等,叔父與祖父母為1親等,因此你們是3親等旁系血親。
至於我們常聽到的「姻親」,則是因為婚姻關係成立的親屬,親等的算法是將配偶當作自己進行計算,其餘算法均相同。而姻親依據民法第970條之規定,共有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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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的血親。(也就是小叔、小姑、小舅子、小姨子)
- 血親的配偶。(也就是弟媳、妹婿、嫂嫂、姐夫等)
-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也就是妯娌、連襟)
有趣的是,一般習慣認為「親家」也是姻親。但實際在法律上,親家是血親的配偶的血親,並不是姻親,這也是為了避免姻親關係的過度複雜所設,否則像是爸爸的外公的女兒的配偶的外公的舅舅的曾曾孫是你的姻親,實在有點誇張。
怎樣是「禁婚親」?
回到開頭,禁婚親的限制規定在民法第983條第1項,有以下的情況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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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人是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也就是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等)
- 6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但因為收養成立的4親等和6親等旁系血親,只要輩分相同就可以。(也就是說,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最遠到舅叔公、姑姨婆的孫子女都不行)
- 5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只要輩分不同也不行。(也就是配偶的父母、叔叔、阿姨等等不行;但配偶的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因為輩分相同所以可以,)(註)
以本次新聞主角為例,女方是男方舅舅的女兒,兩者同源為祖父母,且均差距2親等,故兩人為4親等旁系血親。而在條文中規定,6親等旁系血親不得結婚,因此如果兩人想要在台灣結婚基本上不被允許;如果戶政機關不小心讓他們登記,也屬於民法第988條的無效婚姻,所以兩人才必需要在海外結婚。
禁婚親規定的重新思考
然而,禁婚親這樣的規範在目前也受到挑戰。
現在普遍認為,婚姻並不一定以傳宗接代為目的,而是相愛的兩人建立永久且排他的親密關係,否則就無法說明為什麼容許沒有辦法傳宗接代的不孕症患者,或無子宮的人結婚。因此,從優生學的角度出發,考量結婚後一定要生小孩、小孩會有基因疾病這點,就自然會出現問題。況且,除了限制有血緣關係的人以外,就連沒有血緣關係的「旁系姻親」也限制,是有什麼優生學的疑慮?可見從優生學角度來考量似乎站不住腳。
如果說是要保障社會倫理,但說真的,如果沒有特別說,你怎麼會知道站在面前的某對夫妻其實是近親呢?還是說只要近親結婚就一定會散發一種特殊氣息,讓就算不認識的人,也會感到倫理規範受侵害呢?如果當事人、親人都同意的狀況下,讓他們結婚又有誰會受到侵害?
從上述問題我們可以發現,禁婚親的限制,在未來應該會受到更多的挑戰。究竟最終會怎樣?又應該要怎麼規定,我們可以一起來思考。
註
按照第983條第2項,當婚姻關係消滅後,此款姻親禁婚的規定就限縮到直系姻親。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離婚,就可以和前夫的舅舅結婚是沒問題的。但這裡涉及一個爭議:死亡是不是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如果認為是,則這款基本上用不到,因為涉及重婚也不能結婚;如果認為不是,那這款就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