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檢察總長「新」上任,新任新希望?!
前後任檢察總長交換印信。圖:中央社
2018年5月8日,最高法院檢察署舉行檢察總長交接典禮,在法務部部長邱太三的見證下,卸任檢察總長顏大和將印信交接到新任檢察總長江惠民手中。在就任致詞中,江惠民提出7大工作目標,期許檢察官能夠達到社會所期待的公益代表!
這7大工作目標分別為「維護檢察官中立、獨立性」、「落實人權保障」、「實踐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面對冤假錯案勇於平反」、「積極偵辦賄選」、「團隊模式偵辦貪瀆案件」、「執行反毒、反詐騙政策」。
但洋洋灑灑提出的7大項,真的可能達成嗎?我國檢察總長的職權是什麼?檢察總長是如何生成?檢察總長可以落實以上的工作目標嗎?
檢察總長的生成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檢察總長的任期四年,不得連任。檢察總長任滿前一個月,總統應向立法院提出新任檢察總長人選。本次新任的檢察總長江惠民,原是台中高分檢的檢察長,被總統提名後,經過立法院投票,以84票同意、1票反對,高票通過成為新任的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的職權
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有指揮監督檢察官的權利。所謂的指揮監督包含親自處理交辦給下級檢察官的案子、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檢察官偵辦、讓檢察官可以跨區域辦案。除了行政上的指揮監督權外,檢察總長還有一個很特殊的職權,就是提出非常上訴的聲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確定後,發現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就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從檢察總長的職權來看,檢察總長要落實7大工作內容,其實是可行的。對於檢察總長的自我期許,《法操》相當支持,但也希望檢察總長能夠說到做到。除了要努力平反冤案、錯案外,也要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推動精緻偵查及公訴時,更應該採取自己起訴自己蒞庭公訴的作法,才能讓檢察官為自己的案子負責。
此外在指派工作給檢察官時,也希望真的如同江總長所述,讓檢察官保持獨立性與中立性,調查案件不被輿論影響,能夠依憑著調查到的證據,積極客觀的為真理發聲,而不是在預設立場下,進行偵辦。另外,如果檢察官真的有亂搞案件,造成冤、錯、假案,就要嚴懲檢察官,不能護短。期待新任的檢察總長能讓檢察體系有耳目一新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