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正當防衛】他人拿鋁棒攻擊!可以出手防禦嗎?

  • 2018-05-03
  • 法操司想傳媒

近年,正當防衛的議題,受到大家的注目,從「勇夫護妻勒死賊」到「東海大7撞Altis」,都是在討論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問題。近日,又出現了一個防衛過當的判決,吳姓男子抵禦林姓男子的鋁棒攻擊,將林男推開,被法院依重傷害論罪科刑!

根據媒體報導,好市多又發生停車糾紛,一名林姓男子持鋁製球棒攻擊吳姓男子,吳男為了自衛,以左手去擋球棒,同時用右手將林男推開,林男被推往後倒地,頭部著地。林男送醫救治,被診斷出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水腦症等傷害及嗅覺喪失。

林妻向桃園警方提出告訴,桃園地檢署偵辦後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以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吳男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仍認定吳男屬於重傷行為,但改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

吳男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嗎?

看完這個案例,大家應該都會有一個疑問,明明就是林男先挑釁、發動攻擊,吳男只是在防禦林男的攻擊,難道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免除其刑嗎?

對此法院基於吳男與林男在身形上,吳男占有優勢,吳男身高178 公分,體重約122公斤;林男身高為167 公分,體重62公斤。法院認為在這樣體型懸殊的狀況下,吳男只要搶下林男的球棒,即可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但吳男未考量到這個可能,就直接把林男推倒,進而造成林男重傷的結果,已經屬於防衛過當。

吳男的行為不是「過失傷害」嗎?

即便法院認為是防衛過當,為什麼吳男不是過失傷害呢?經過調查,吳男跟林男素眛平生,本次只是突發的口角衝突,吳男主觀上,並沒有想要損害林男嗅覺的故意。但法院認為,一個正常智力的成年人,都知道頭部是人體重要部位,稍受撞擊就有可能造成感官永久的損害,認定吳男在客觀上「可預見」若推人,被推倒方,可能會喪失嗅覺!

故依據「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其本意時,以故意論」之法律規範,認定吳男徒手推倒林男,讓林男發生嗅覺喪失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

雖然本案二審,給予吳男5年的緩刑,但《法操》認為,吳男是否可以依正當防衛而不成立犯罪,是可以討論的。吳男的行為,完全符合客觀上有「防衛情狀」的存在,主觀上也是出於「防衛意思」而作出防衛行為。重點只是在於防衛行為是否「適當」!

依照兩審法院的見解,當你身型比他人高大時,只能採取奪取他人武器的方式進行防衛,但這樣是否對於防衛行為加以過多的限制?吳男以左手阻擋,右手推開的的行為,從整個防衛行為觀之,推開的行為究竟是傷害還是防衛其實很難區分。且在林男持有武器的情況下,吳男只是以徒手防禦,在這樣的情形下,真的有防衛過當嗎?

對此台大法律系刑法學教授李茂生老師,也對此作出評論。李茂生老師指出,法院將緊急避難的要件與正當防衛的要件弄混了。只有在緊急避難的情況下,才需要考量手段是否屬於侵害最小的手段;在進行正當防衛時,不用考慮到最後手段的問題。

二審已經給於吳男緩刑,但平心而論,仍應該認為吳男可因正當防衛而不成立犯罪,較為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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