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漏接5張兵單遭通緝--替代役、免役、還是補充兵?
國軍行軍 (圖片取自青年日報)
根據新聞報導,有男子因家庭因素長期在外工作,家中親人由於不識字未注意到兵單,導致男子因徵兵未到遭縣政府依妨礙兵役罪嫌移依法函送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男子並無逃兵的意圖,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男子可以免役嗎?
關於本次案件中,檢察官給予該名男子不起訴處分的理由,我們在《恭喜中獎!大頭兵聽令!》一文中已經針對類似的情況進行解說,在此就不再贅述。我們這邊要說的,是大家可能有疑問的「補充兵役」問題。
在本次新聞下方留言區,許多民眾反映:「像這樣的狀況難道不能申請免役或補充兵役嗎?」就讓我們分別來看看吧!
就免役的部分,關於怎麼樣的狀況可以免役,其條件規定在兵役法第4條。要拿到免役的資格,目前有兩種:
- 身心障礙或痼疾。
- 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
簡單而言,目前要達到免役的標準,除了身理上的狀況,如體重過重、過輕、視力不佳等原因外,基本上並沒有其他的免役方法。因此像今天案件中的男子,雖然家中經濟由他一手扛起,也無法因此而免役。
男子可以申請服補充兵役嗎?
既然不能免役,那我們來看看可不可以服「補充兵役」吧!
所謂的補充兵役,根據兵役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是設計給因家庭因素、或成為國家代表隊隊員、或是替代役體位但未服替代役者的役別。得服補充兵役者,雖然不用接受目前一般1年或4個月的正規兵役,但仍然必須要接受「2個月以內」的軍事訓練。
當然,雖然條文已經規範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服補充兵役,但是「家庭因素」究竟為何仍然不夠明確。因此,究竟怎樣的「家庭因素」可以申請,立法者有另外在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第1項列出了6種情況。
基本上而言,我們可以簡單的將狀況分類為幾種:
- 家屬的年齡太老或太小、或有身心障礙、重大疾病,需要役男負擔家計。
- 役男有小孩、或老婆懷孕。
- 家裡是中低收入戶。
- 役男親屬服役期間有死亡、傷殘等撫卹事實,且役男沒有其他兄弟。
而在本次的案件中,該名男子家中有2名祖父母及2名子女,若從應服役的年齡來看,祖父母應該均已65歲以上、他的子女理論上應該也未滿15歲,因此理論上應該可以依據上述的辦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註)
補充兵役規則好像有點奇怪
會說有點奇怪的理由,在於辦法第2條第1項第1及第2款的規定問題。條文的第1款及第2款,在家屬年齡不同的狀況下有不同的效果。但是這樣的差異所造成的效果是否差距太大?
年長家屬 | 年幼家屬 | 其他條件 | |
第2條第1項第1款 | 須滿60歲 | 未滿18歲 |
|
第2條第2項第2款 | 須滿65歲 | 未滿15(18)歲 | 15-18歲需就學中 |
這樣的問題在於,第1款及第2款在目前幾乎人人都有上高中的情況下,實際上的差距就僅在於年長的親屬是滿60歲還是65歲的差別。但這個5歲的差距,在能不能申請補充兵役上就出現巨大鴻溝。如果家屬只是均60歲以上,還必須要符合「役男是家中支柱」、且「家裡不能有自住房其他不動產」或「雖有其他不動產但不動產和動產總額在房屋稅起徵點以下」等等的數個要件,條件嚴苛。或許有不動產可以表示仍有資產可供變現生活,但令人好奇的是,有不動產這麼好變現嗎?如果沒辦法變現又應該怎麼辦?
另外,另一個要求是年輕者必須未滿18歲,但是這樣的標準是否適當?會以18歲作為標準的理由在哪裡呢?是因為18歲就有經濟能力嗎?如果是這樣,那許多在高3上就已經18歲的人又該怎麼處理呢?這都值得思考。
除此之外,辦法的許多條文都讓人覺得這個辦法仍十分老舊,例如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條仍然使用「招贅」、「出嫁」、「入贅」這類已經不合時宜且老早就被認為違反男女平等的文字,這樣的狀況似乎也應該要一併去做文字的調整。但究竟會如何改變,又或者會因為將採取募兵制而被遺忘,就只能等待後續觀察了。
幸運遇暖檢,終獲不起訴
回到本次新聞,江姓男子幸運遇到了溫暖的檢察官,而得到了不起訴處分。反觀先前文章中另一起遭檢察官起訴的案件,這次事件的檢察官直接不起訴的作法十分值得鼓勵,也希望未來其他檢察官也能效法本次作法,勇於在個案給予明顯沒有逃兵意圖的行為人不起訴處分。
註
但本次新聞很多事實沒寫清楚,所以此處只是依據新聞給的線索做推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