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離婚配偶可不可以要求分配公務員的退休金?
離婚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公務人員退休新制將於民國107年07月01日上路。在本次新制中,納入了離婚時的退休金分配制度。本次制度仿效外國,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公務人員之配偶得於離婚時,請求依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的年資比例,計算得分配之退休金。
為什麼要分退休金?
有在關注我們文章的讀者應該會記得,我們曾在多篇文章中提到所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的制度,以保障配偶間的公平。但為什麼這邊又要分配退休金呢?
原因之一:在許多情況下,可能是為了能夠同時顧及家裡及工作,有些人在結婚後會選擇離開職場,專職在家擔任家庭主婦或主夫。由於這樣的身分並不會提撥退休金,因此在老年僅能依靠「國民年金」度日。
如果說一生婚姻美滿就算了,但如果中間要離婚的話,對於在家擔任全職家管的人而言,就等於毫無保障。在日本,許多女性由於小孩的原因,即便與丈夫婚姻關係不佳,仍咬牙撐到小孩獨立後才離婚。通常這段時間,妻子根本沒有提撥退休金,使得離婚後生活出現困難。而這樣的狀況,在台灣也不是沒有發生過。
原因之二:一般來說,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之所以要在離婚後分配「結婚期間」配偶雙方的財產,是因為我們承認這段期間內的財產來源,有另一半的「參與」以及「貢獻」存在。因此財產的分配,就是為了要反映這樣的貢獻值所生的制度。(註1)
而所謂的退休金,是由雇主(或政府)在勞工(或公務員)工作期間內每月提撥一定進額制專戶,作為退休時的退休金。從這樣的設計來看,比起保險金,退休金的設計更像是把應該要給的薪資放到退休以後再給你。也因此,就有人認為退休金性質上屬於勞務報酬的一部分。也因此,退休金中自然也就存在著配偶的貢獻值,就有必要和財產一起分配以表彰這樣的貢獻。
修法怎麼分配?
就目前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83條、第84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3條、第84條、第85條;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34條、第35條、第36條均做了相近的規範。
首先,是怎麼樣的人可以分配。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必須要沒有退休金、或雖然有退休金,但也可以那筆退休金也可以分配的情況下,我們才會分配退休金。簡單地說,由於目前勞工退休金沒有退休金分配的規定,因此,如果有一方是公務員,一方是勞工,勞工就不能請求分退休金。但如果今天一方是公務員、一方無工作;或一方是公務員、另一方也是公務員或公立學校教職或政務人員,在這兩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分配,但當然對方也會請求分配你的退休金。
至於分配方法我們來舉個簡單的例子:阿法從民國82年開始擔任神岡鄉公所公務員,並在民國122年退休。阿法和阿操在民國92年結婚,使用法定財產制,阿操婚後沒有任何工作,專心處理家務。兩人後來因長期吵架,於民國112年與阿操離婚。
在現行條文下,阿操在離婚時,由於法定財產制關係一同消滅,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可以請求分配。至於分配的額度根據同項第1款的規定,為「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的年資比例的1/2。也就是說阿法總年資為40年,其中和阿操結婚的時間為20年,為年資的1/2。而阿操所能分配的是這個1/2的再1/2,也就是阿法總年資的1/4。如果今天阿法離婚以後又在任內和阿司結婚5年後離婚,則阿司也可以分配5年的一半也就是2年半的年資,並不會因為多次結婚而變複雜。(註2)
另外,這項請求權最晚必須要在離婚後5年內請求才行。也就是說,如果離婚超過5年就不能再請求了,不需要擔心離婚10幾年後跑回來要錢的問題,也沒有所謂好不容易走出離婚,結果以後退休還要被要錢的問題,因為離婚後馬上就要處理完。
其他法律也需要修法
本次修法,在保障無工作的配偶的方面跨出不錯的一步,但這一步仍有所不足。在目前的狀況下,只有公務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及政務人員有適用,而一般的勞工則沒有適用。然而勞工才是我國社會的大宗,這部分就需要未來立法機關積極填補,才能達到配偶間實質的平等、保障無工作的配偶退休後的生活。
註1
這個概念就像是:如果結婚後一方沒有在家帶小孩,你就沒有辦法專心工作賺錢,因此錢賺比較多,中間多少有對方的貢獻存在。
註2
當然,這樣的分配比例並不是一定,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或者由法院來依照情形酌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