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和解有行情?】警襲胸,40萬和解。葉毓蘭:和解金超過行情

  • 2018-04-10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06.25相關內容更新:根據媒體報導,阮國非案開庭勘驗警方隨身的密錄影片。影片中,阮男全身赤裸在河邊,此時警員陳崇文表示「他再起來,我就要開槍!」。

 

阮男上岸後,跑去開警車的門,陳警怕警車被阮男奪走,先朝阮男開4槍,要求離開警車,但阮男又打算往前座移動,警再開了5槍,過程僅12秒,每槍都打中阮男。法官詢問前4槍阮男已經受傷,為何還要開後5槍時,員警表示因為「因阮男膚色較黑,看不清楚他流血,自己也不曉得開了幾槍」。法官再詢問怕警車被搶走,為什麼不朝輪胎射擊?員警表示「事發突然忘記了」。

 

員警主張無罪,而阮國非的家屬已與陳警和解,家屬也認同給予緩刑,但希望法官予以譴責。本案將於7月22日宣判。

根據媒體報導,華江派出所所長黃建盛,在與媒體餐敘時,數度觸女記者胸部。女記者向轄區萬華分局長反應,分局長表示會好好處理,最後以40萬的金額達成和解。但沒想到,這位襲胸警,竟於事件發生之後2個月升遷,引起各界熱議。

而前警大教授葉毓蘭在臉書發表一篇文章,標題為「警察無疑的是最可憐、被剝削最慘重的一群」文中引述黃姓所長的襲胸案,認為因為黃姓所長警察的身分,導致和解金額超過行情。雖然本案在案發當時,沒有進入調查程序,故有許多的細節並不清晰,版本眾多。但關於葉毓蘭教授的回應,《法操》為您細細剖析。

院檢以刑逼民?

葉毓蘭教授在貼文中,先舉出兩個警察業務過失致死的案例,一個是阮國非案,另一個則是張景義案。這兩個案子,都是警察在執行情務時,開槍擊斃嫌犯,也因為業務過失致死起訴。除了要面對刑事的審理,在民事上,被要求天價和解金。並表示「院檢以刑逼民,把警察當成提款機的做法早已不是秘密」,警襲胸女記者案,更是仿效者。

但前兩個案子,和本次襲胸的案子真的相同嗎?阮國非案,是越南籍移工阮國非,在施用藥物及喝酒後,破壞民眾的貨車、機車,還與現場人員發生肢體衝突,最後警連開9槍,致阮男傷重死亡。張景義案,則是員警張景義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時,開槍擊中黎男致死案。

這兩案都是因為警察在執行職務的狀況下,使用槍枝的情況,可能逾越比例原則,才會被檢方起訴,本案的襲胸,與這兩案有基礎事實上的不同。且起訴不代表有罪,張景義已經獲得無罪的判決。

參見:警察開槍「防」拒捕,判決大不同!

什麼是和解金的行情?

葉毓蘭教授提到,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的罰鍰不過是1萬元至十萬元,而且還必須是調查成立後才會予以裁罰。40萬的和解金超出和解金行情。但葉教授這樣的推算,有他的依據嗎?

首先,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是處「罰鍰」不是「罰金」。「罰鍰」是行政罰,而「罰金」是刑罰,就如同葉教授在文中提到的,會由台北市政府裁罰,所以本案根本沒有以刑逼民的問題。再者,罰金、罰鍰與和解金性質上本就不同。前者是公家機關對違法者的制裁,所繳的錢是要給國家的;而和解金則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利益衡量,在可以接受的金額或條件下,一致同意的結果。如果當事人認為這樣的金額不合理,可以不接受和解。

報導指出,女記者是因為不希望自己的身分曝光,所以願意和解;也有報導指出,所長是因為上級強烈要求下,才願意付出40萬和解金。究竟是誰的說法是正確的,由於本案沒有進入調查程序,所以無法獲得確認。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性騷擾防治法,或是其他相關法律,都設有保護被害人隱私的規定,日後若不幸碰到此類的事情發生,千萬不要因為擔心身分曝光就委屈決定和解,這樣才能真正的保護自己的權益,揪出加害人,避免下一個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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