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難道不能打小孩?

  • 2018-04-03
  • 法操司想傳媒蔡正皓(台大法研所畢,現為律師)
 

根據媒體日前報導,一名「虎爸」因為不滿女兒表現不佳,接連以電蚊拍、皮帶或腳踹體罰,導致女兒受傷,最後被高雄地方法院以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和108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然而,上述的報導為民法規定帶來一個問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和教養權是否有界限?」

本文以下就從法律的觀點切入,解析父母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以及逾越界線懲戒所可能帶來的法律效果。

親權與懲戒權的行使界線

基於父母的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的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就算處罰造成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父母也可以阻卻違法。

但關鍵就在於「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標準,可以分成幾個層次來探究。首先是懲戒的目的,懲戒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的不當行為,不是出於矯正目的的處罰行為,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子女,就不是必要限度的懲戒。

其次,手段的強度也必須斟酌,一方面當然是處罰手段本身不能太過激烈,例如用水果刀割傷子女、把子女倒吊起來抽打,無論如何都是「太超過了」,當然不屬必要限度。另一方面,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懲戒原因愈瑣細,允許的手段就愈輕微。講白了,就是「殺雞不能用牛刀」,孩子上課睡過頭以及在學校犯錯被記過,這兩種情況所允許的懲戒手段當然有所不同。

台灣過去發生過一個值得深思的案例,一位單親父親為了避免年僅10歲的小孩翹家偷竊、吸食強力膠,所以在自己外出工作期間,以鐵鍊把小孩栓在家裡。這個案子,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被綁栓的小孩確實有許多不良行為、難以管教,加上父親在外工作忙碌,所以把兒子以鐵鍊拴起來的作法並沒有逾越必要限度,所以給予不起訴處分。但我們或許也可以藉著這個案例思考,檢察官的判斷是否妥當?把小孩栓在家裡究竟有無逾越必要限度?甚至是否足以構成凌虐(註一)?

逾越界線懲戒的法律效果

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父母確實有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行為,會帶來什麼法律效果?

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就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都可能是伴隨著過當懲戒而來的罪名。甚至除了體罰之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而不能拿「管教小孩」為擋箭牌。

當然,對於子女的肉體或精神上處罰,也可能構成家暴。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是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比較需要的是特別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如果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情節嚴重,依據兒少福利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小孩。甚至如果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依據兒少福利法第71條,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如此一來,父母對子女就完全沒有保護教養或懲戒的權利。

兒童少年雖然幼小,但並不代表他們就是父母的附屬品,父母對子女的管教固然有其必要,但不代表家門一關起來,父母要怎麼處置小孩都沒關係。小孩也是獨立個體,每個兒童及少年的成長都是獨一無二的,父母該做的,並不是用過當的處罰管教把小孩捏成自己想要的樣子,而應該作為指引者和陪伴者,尊重小孩的意志、從旁循循善誘。使用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非但可能帶來法律責任,也可能破壞原本可以健康發展的親子關係,可謂得不償失。親子相處,不可不慎。

(註一) 案件介紹與評析,參見施慧玲(1996),《父母懲戒權之行使與兒童之保護教養─從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三二○五號不起訴處分書談起》,〈律師通訊〉,第201期,頁9-20。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