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難道我們要有第四審了嗎?
圖:取自司法院
司法院在3月26日發布新聞稿,宣布司法院要將原來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修改為「憲法訴訟法」,草案已經擬定完成,即將送入立法院審查。
根據司法院在新聞稿裡的說法,本次憲法訴訟法的修訂,是為了促成大法官審理案件的全面司法化,並且擴大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那麼究竟現行法下的大法官審理案件制度有什麼問題?憲法訴訟法又是要往哪幾個方向修法呢?本文以下便將簡要說明、評析。
現行法下的違憲審查制度:大法官「會議」?
依照現行的大審法規定,如果法律有違憲爭議,那麼在符合一定的程序要件下,可以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來進行違憲審查,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大法官解釋」。但光是這個用語,就凸顯出了大法官的尷尬地位。
我們知道,大法官最主要的職權,在於解決憲政爭議。當政府機關之間對於權限劃分有爭議,或政府的法令有侵害人民憲法基本權的可能時,可以透過大法官解釋憲法,來解決爭議。那麼理論上,大法官所行使的,也是一種司法權,而且是效果特別強大的司法權。
但現行法下,大法官審理案件時,並不是以「法院」或「法庭」,而是以「會議」的型態。連帶的,整個審理程序也變得和一般的司法程序大有不同。例如一般的司法程序,一定要傳喚當事人到庭說明,並且經過嚴謹的舉證和辯論程序,才能做出裁決;但在大法官會議中,大法官不一定要傳喚當事人,也不一定要召開辯論,從頭到尾都是書面程序為主,有可能當事人連大法官一面都沒見到,就收到大法官解釋了。
諸如此類的相異處,都不禁讓人懷疑,大法官所行使的既然是影響最為深遠的司法權,那為什麼大法官的審理程序反而那麼「不司法」?這點質疑,似乎正是這次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所要回應的。
憲法訴訟法的修正重點
1.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全面司法化、法庭化、裁判化
正如前述,現行法下的大法官會議解釋,造成了大法官定位不明的盲點。尤其大法官的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果,任何一則問世的大法官解釋都可能影響深遠。而這麼重大的司法決策,竟然是經過一個不透明、當事人無法參與的程序所產生,確實有其不合理之處。
因此在憲法訴訟法草案中,首先就從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改起,將大法官會議改成「憲法法庭」,審理程序也更加接近法院審理一般案件時的訴訟程序,而且審理結果不再是解釋,而是裁判。簡而言之,讓整個大法官審理程序更加貼近一般司法程序。
如此一來,我們可以預期,未來大法官處理憲法爭議時,將必須開庭傳喚聲請人和相關政府機關到場說明、辯論,而不會像現在,只有在大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才開庭。而且在開庭中,除了各方當事人和關係人的陳述以外,大法官也會提出問題、引導當事人或政府機關的辯論方向。如何讓大法官審理程序更接近司法,但又兼顧憲法爭議的特殊性,將是憲法訴訟法的一大挑戰。另一方面,更加接近訴訟法庭的大法官審理程序,勢必增加大法官審理時的心力與勞費,如何避免大法官拖案,也是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2.調降憲法審查案件的表決門檻,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
其次,司法院針對大法官作出裁判的審議程序,也作出變革。按照現在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2/3的大法官出席、出席人數2/3同意,才能通過解釋文,採取絕對多數決,是頗高的門檻。因此在一些比較爭議性的議題中,很容易發生正反意見互相扞格的狀況。譬如如果針對一個議題,15名大法官中有8人支持違憲、另外7人主張合憲,任一方都無法通過絕對多數門檻,結果就可能造成解釋難產,或者要經過很長時間的說服、折衝才能完成解釋。因此,憲法訴訟法預計調降憲法審查案件的表決門檻。事實上,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等世界重要的憲法法院,原則上都是以簡單多數決為表決門檻。畢竟,大法官所處理的案件大多是非常有爭議性的問題,而簡單多數決確實比較有助於突破僵局。所以,或許憲法訴訟法也會朝這個方向修正。
另外,憲法訴訟法也改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這部分顯然是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作法,各篇解釋文都是由某位大法官負責主筆撰寫,主筆撰寫的大法官並且在解釋文上署名,其他大法官如果對於解釋文內容和結論有疑義、或想要補充,可以自己再撰寫意見書。這樣的做法,可以有效提高大法官的透明度,讓人們清楚知道,解釋文是出於哪位大法官之筆,因而能更了解大法官的解釋文從何而來。
3.建立裁判違憲審查制度
另一個比較重大的變革,是建立裁判違憲審查制度,這牽動了一個滿基本的憲法法院審查問題:抽象違憲審查權與具體違憲審查權。
所謂抽象違憲審查權,意思是大法官只討論個別法令是否有違憲的規定,但不討論具體個案是否有違憲的情況;相反的,具體違憲審查權就是大法官直接對個案進行探討,審查在個案中是否有違憲的情況。關於這兩者的差異,讓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某A涉嫌刑案被聲請羈押,羈押某A所依據的法條本身並沒有違憲問題,但是法院不當解釋該法條,導致某A遭到羈押。在這種狀況下,如果大法官只擁有抽象違憲審查權,就無能為力,因為法條規定本身沒有違憲;但如果大法官擁有具體違憲審查權,就可以宣告在這個個案中,法院的羈押是違憲的。
我國現行法下,大法官只有抽象違憲審查權,所以無法針對具體個案救濟。所以司法院為了更加落實對人權的保障,便建立裁判違憲審查制度,也就是賦予大法官具體違憲審查權,讓大法官可以更直接地介入人民權利遭到政府侵害的情況。
但相對的,如果賦予大法官具體違憲審查權,首先將會導致大法官與最高法院的權責衝突。最高法院本來就是一般司法程序的終審法院,其職權就是糾正下級法院裁判違法、違憲的情況,如果今天大法官也可以救濟具體個案的違憲爭議,那究竟二者的權責如何劃分?還是說憲法訴訟法會在最高法院之上創設一個「第四審」?再者,如果全國所有司法案件的當事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案件違憲為理由,尋求大法官救濟,那麼15位大法官的人力絕對不夠。憲法訴訟法在這方面,就得收緊大門、嚴加過濾,並非所有案件都可以往上尋求大法官救濟。究竟憲法訴訟法會作出怎樣的門檻設定,也值得進一步觀察。
以上,是從這次司法院新聞稿中,可以看出的憲法訴訟法修正端倪以及簡評。大法官在法治國當中具有重要角色,大法官審理案件制度的變革都可能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本次司法院完成憲法訴訟法的草案,並交由立法院審理,其後續結果如何,值得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