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虐童造成四肢骨折是重傷未遂還傷害?刑法刑度有問題嗎?
維特魯威人 (圖片取自網路)
資訊更新:現行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的法定刑已調高為5年以下;第278條第2項重傷害致死罪的法定刑調高為10年以上
根據新聞報導,又傳出了父母虐待4個月大幼童事件。據報載,男子父親曾多次在嬰兒哭鬧時動手毆打,不僅造成男嬰身上多處瘀青、四肢也有骨折、大量出血等情,而母親則試圖包庇父親的作為。檢察官經調查後,以重傷害未遂罪嫌將夫婦起訴。
要傷到怎樣才算重傷害?
相信讀者看完新聞的第一個反應大概會是:小孩的四肢都被打到骨折了,為什麼不是重傷呢?這就必須要說說刑法上究竟是怎麼認定「重傷害」了。
根據刑法第10條第4項的規定,立法者認為這6種程度的傷害行為,會嚴重到被認為是重傷害:
- 毀損或嚴重減損1眼或2眼的視覺;
- 毀損或嚴重減損1耳或2耳的聽覺;
- 毀損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覺、嗅覺;
- 毀損或嚴重減損1一肢以上的機能;
- 毀損或嚴重減損生殖機能;
-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讓我們依照上面說到的法條規定來看看這個問題,案件中男嬰四肢有多處骨折,但「有骨折」是否代表四肢的功能已經「毀損」,也就是沒有辦法再用;又或者是已經嚴重影響到四肢應有的機能,例如行動困難呢?在這個狀況下確實十分難以認定,或許檢察官已經針對此詢問過專業醫師的見解,才會認為沒有重傷害的狀況。
刑期的嫁接應該要更加接近
看完上述的講解,對於刑法有些概念的讀者可能會有疑問:基本上傷害罪和重傷害未遂罪兩者外觀上,都是傷害但未達重傷害等級;但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行為人在行為時的想法,究竟是要重傷還是要傷害。那為什麼在這個案件中,檢察官會選擇用「重傷害未遂」而不是「傷害罪」呢?這或許是因為刑度立法問題所作的權宜之計。要說明這個問題,就讓我們把殺人罪、重傷害罪和傷害罪放在一起來看看吧!
以先前北捷隨機砍人事件為例,被告揮砍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傷,但並未達到重傷害的等級,僅考慮客觀狀況而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的話,這樣的行為會同時符合「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罪」及「傷害罪」三罪的要件。
而在此就出現了一個問題,讓我們來看看3罪的法定刑吧!
- 殺人罪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依照同法第64條、第65條、第66條的規定分別減輕後,為無期徒刑、20年以下5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重傷害罪依刑法第278條第1項,法定刑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依照上述第66條規定減輕後,法定刑為2年半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
- 傷害罪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項,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殺人罪 | 重傷害罪 | 傷害罪 | |
既遂 | 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 | 5年以上12年以下 | 3年以下、拘役、罰金 |
未遂 | 無期徒刑、20年以下5年以上 | 2年半以上、6年以下 | 不處罰未遂 |
看到這邊大家應該都會發現一個問題:殺人未遂和重傷害未遂罪及傷害罪彼此的刑度存在著一點差距,隨著犯意的減輕,法定最低刑度也急速下降。這也就是現在許多人詬病的刑度嫁接不足的問題。
以今天的例子來看,若是以傷害罪來判決,刑度為3年以下,但是如果以重傷害未遂罪來判,刑度就會變成2年半到6年。最重刑度間整整有3年的差距,問題就出在傷害罪的法定刑過輕;同理重傷害罪亦同。
當然,司法院也已經在今年的修正草案中注意到了這個被大家詬病已久的問題。在新的修正草案中,已經將第277條傷害罪的法定刑調高為5年以下;第278條第2項重傷害致死罪的法定刑調高為10年以上,以解決這種刑度差距甚大的問題,但是否會如願修正,就要再看看立法委員們怎麼處理囉!
[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 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