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議員「擬參選人」的助理有適用勞基法嗎?
秘書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周刊爆料民進黨中正萬華區議員擬參選人蔡宜珊,被前助理指控超時工作又無勞健保,薪水也只有2萬元。蔡本人則表示:基本薪資為4萬元,但因為只能一周上班3天所以協議砍半成2萬元。自己並未選上議員、且又不是5人以上的公司,所以沒有勞基法的適用。針對此問題,民進黨則表示蔡入黨未滿2年,沒有參與初選的資格,且考慮要開除黨籍。
只要是勞雇契約就有適用
根據憲法第15條規定,國家應該要保障人民的工作權。此處的工作權,依據過往的大法官解釋的見解,除了包括工作的選擇外,也包括對於工作環境等等的保障。同時,在憲法第153條第1項也有明文規定,要求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的政策。
因此,我國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制定了《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作為因應,積極地保障勞工的工作權,以避免勞工因雇主的不當行為,導致實質上讓勞工成為雇主的奴隸的問題。
但說了這麼多,究竟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雇主會受到勞基法的限制呢?答案是:幾乎所有的勞雇關係都有適用!根據勞基法第3條第3項規定,所有的勞雇關係都應該受到本法的規範,但是有一些可能因為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工作性質等等有窒礙難行的情況,且要經過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才不適用,而勞動部也確實公告了5類行業、13類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
回到本次的案例,究竟助理呱呱應不應該適用勞基法呢?答案應該是要的。依照上面說的,我國目前是透過除外規定,來排除誰不適用勞基法。也就是說,除了公告上面的人以外,其他的勞雇關係都「必須」受到勞基法的限制。本次的案件中,議員擬參選人蔡宜珊並不是「不適用的各業」、呱呱也不屬於「不適用的各業工作者」。至於蔡宜珊為何說出「還沒選上不適用勞基法」,可能是因為解釋第11點的時候有錯誤的理解,其除書的「上開情形外」,應該指的是第11點前段,至於「其餘」則應該是指「前面的10點」,否則不就全部的人都不適用勞基法?
未滿5人只是勞保投保方式問題
解決完有沒有當選,接下來看看公司人數的問題吧!
根據新聞,蔡宜珊認為他的團隊成員不足5人,應該沒有勞基法的適用。但這樣的論點,應該是搞錯了「勞基法適用」以及「勞保投保」之間的差異。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到第3款,均規定5人以上事業支援工「應」投保勞保;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6條第1項以外的員工,可以準用參加勞保。
簡單說,該法賦予了具有「5人以上」雇員的公司行號「強制投保」的義務;若是「未滿5人」,則不強制投保,如果想投保也是可以準用該法規定投保。但不論如何,這都只是「勞保」的問題,跟「勞基法適用」一點關係都沒有,不用投保不代表不用遵守勞基法,這個需要釐清。
勞基法作為勞工的第一線保護著實重要,也必須要落實。想參選民意代表,卻對此攸關民生的勞動問題一知半解,實在難以想見未來該如何在議會上為選民服務,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