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標示不實】台灣刈金竟是泰國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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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報導,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去年查獲一批從泰國運入台灣的金紙,上面印著大大的台灣刈金的字樣,認為廠商意圖拿泰國製的金紙,混充台灣製造,將江姓廠商移送法辦。本案經過基隆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金紙側邊的標示,並不會讓人聯想到原產國或品質,故給予不起訴處分。
台灣自從食安風暴後,關於產品標示的問題,一直備受各界的關注,但問題的討論大多都聚焦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關於攙偽假冒的規定。本次的金紙產地爭議,屬何法所規範?若真的是產地標示不實,除了標示不實外,還有可能觸犯什麼罪名呢?
台灣刈金=台灣品質保證?
根據我國刑法§255虛偽標記罪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雖然印上台灣刈金字樣的,為泰國廠商,但同條第二項規定,販賣、陳列、進口都會構成本罪。
而保安警察大隊認為,在金紙旁邊印上台灣刈金,會讓人誤以為是台灣製的,有台灣品質保證,所以才會將廠商移送法辦。但廠商表示,印上台灣刈金「只是」台灣使用的金紙,是要跟運往其他國家的刈金做出差別,並不代表產地,而非台灣製造,其他廠商也都這樣做。並提出若真的有混充的意圖,直接印上台灣製就好了,而檢察官採信了這個廠商的說法,給予不起訴處分。
意圖欺騙他人,構成詐欺罪?
本案在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之後,全案告一段落。但若檢察官認定,廠商有以「台灣刈金」的字樣欺騙消費者的意思,除了虛偽標記罪外,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呢?詐欺罪成立要件為,施行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於此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造成被害人損害。以此標準來看,在外包裝標示不實的情形,是否能構成詐術呢?這是從過去食安案件就一直在探討的問題。
目前實務與學說眾說紛紜,實務上,在味全油品案中,魏應充等四位被告,就因為98配方調和油的產品標示在包裝上有「幾顆橄欖」,就被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構成詐欺罪而判處2年至10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但就商品包裝的廣告行銷和詐欺的界線此一議題,不僅學界上有非常多的研討會在討論,連味全案的合議庭法官,都在宣判後的記者會上也呼籲應盡速立法,足見此一議題確實有模糊的空間。
進口商品一定要標明產地嗎?
從本案的報導,自由時報以「『台灣刈金』從泰國進口 廠商沒印產地獲不起訴」為標題,似乎著重於「沒印產地」。但細細去查法規,是否所有進口的東西都依法都須要標明產地呢?根據貿易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進出口人不得「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由此可見,來源、產地的標示,以有規定者為限。
根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的函釋,除進口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規定的紡織品、襪子、毛巾、鞋品、瓷磚、寢具及依國內相關法規規定(如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等)外,並沒有強制規定應標示原產地。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並沒有強制規範要標明產地,但若是有標示產地,就不可以有標示不實的狀況出現,否則將可能面臨不能進口退運等處分。若真的想要買台灣製的刈金,可以購買印有「台灣製刈金」字樣的金紙,這樣就可以避免買到泰國製的刈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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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進口貨品需否標示原產地之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