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輔大案性侵案】是重判還是輕判?
發生在2015年6月輔大心理系,學弟性侵學姊案,於2018年3月22日全案落幕。最高法院駁回二審上訴,全案定讞。被告王凱民乘機性交未遂罪,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有期徒刑3年6月之判決。
乘機性交罪是什麼?為什麼被告可以減輕其刑?法院的判決究竟是輕還是重呢?
乘機性交 vs. 強制性交
乘機性交,是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實施性交行為者。這樣無法抗拒的狀態,並不是行為人創造的,除了被害人本身就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外,也包含了被害人將自己喝了爛醉的狀況。這時候,行為人不需要在做出其他犯罪行為,被害人也不會抵抗。
但當被害人查覺到侵害,而開始有反抗的行為,行為人為了排除這樣的反抗行為,而以其他手段壓制被告,這時候就會進入強制性交的範圍內。因為這樣的行為是直接違反他人意願、剝奪對方選擇的行為。
乘機性交與強制性交,兩罪的差異僅在被害人的不能抗拒,是自己造成還是行為人造成的。兩罪在刑度上,並未有區別。兩罪皆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因為強制性交罪,行為人多了一個不法壓制被害人的手段,所以刑法特別針對手段的不法性,設定加重規定。例如:兩人以上結夥犯之、以藥劑犯之、侵入住宅犯之……等。
為什麼要幫被告減輕其刑?
刑法明定,未遂犯的處罰,僅限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除了猥褻行為外,皆有處罰未遂的相關規定。由於未遂犯與既遂犯仍有別,所以針對未遂犯刑法明文規定未遂犯的刑罰得按既遂犯的刑度減輕。
本案因為並未在被害學姊的性器官內檢驗出任何王凱民DNA,但依當時的檢驗報告指出,被害學姊的外陰部,檢驗出與王凱民相符的Y 染色體DNA-STR 型別。據此法院認為,王凱民已經著手於性交行為,但尚未到性器接合的程度。故以乘機性交未遂罪論處,依未遂減輕其刑。
乘機性交未遂罪判3年6月,孰輕孰重?
本件被告抗辯,乘機性交未遂實務上平均判處刑度為有期徒刑2年4月,最高刑度為2年6月,認為原判決判決過當,但原審依證人證詞與被告自行就醫紀錄判斷,被告當時雖然可能因為飲酒精神狀況有稍受影響,但離開教室前,應答能力正常;案發後,還為了阻止事情擴大,出言制止叫救護車的行為;自行就醫後,也能跟醫護人員正常對話。
原判決認定,被告自始否認犯行,一直辯稱自己喝醉不記得,也未向被害人道歉或彌補所造成之傷害。在事發後還想隱匿犯行,出言阻止叫救護車,犯後態度惡劣。衡量上述情況,減輕過後的結果仍判處3年6月。
本次最高法院駁回的理由,認為並沒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雖然被告主張,原審重判,但其實在刑度的衡量,法官本就可以依照該案的客觀事實,作為具體量刑的依據。法理上,並沒有規定未遂犯的減輕,需要低於既遂犯的罪輕量刑,原判決並沒有逾越法律的授權。
依法,針對未遂犯的刑罰,是「得」減輕,即便未減輕,判決也沒有違背法令的問題喔!更何況,法院都已經表示有依照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84號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78號王凱民妨害性自主案件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