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癡漢冤罪」?只有被害人證言可以判有罪嗎?

  • 2018-03-22
  • 法操司想傳媒

癡漢是犯罪標語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近期日本有公司為了防止癡漢冤罪的發生,開發了「癡冤證明(暫稱)」此一預防設備。使用者在雙手戴上內含鏡頭的手環,手環透過app上傳至使用者無法讀取的雲端,當被指稱為癡漢時,app就會通知伺服器並將影片傳給和做律師,由律師認證後再將癡冤證明發到使用者手機。

是不是癡漢舉證很困難

大家如果有閱讀過我們的《「摸臉」算是性騷擾嗎?是法官輕判還是真有道理?》一文就會知道,性騷擾行為定義上就有許多不明確的地方,究竟什麼樣的行為是性騷擾,一直都是案件處理上的重大難題。

但其實,在這類案件中最麻煩的是要怎麼證明有「性騷擾」。若是在眾目睽睽之下的性騷擾行為還有證人可以舉證,但有許多性騷擾行為,例如利用交通尖峰期、人多無暇顧及旁人的機會偷摸大腿等等,由於很少有證人看到,常常僅有受害者單方證言,十分難判斷。

這樣的狀況在日本尤為明顯。曾經有人在網路上發言表示遇到男子明明在車上玩雙手才能玩的DS版寶可夢,卻被女子指稱為癡漢。從文中可以發現,多數的人就算有看到,也不一定願意伸出援手。加上日本人十分重視人格,若是曾有被懷疑是癡漢的狀況,就有可能會無法再在日本社會生存了。也由於這樣的狀況導致有人因為害怕被誣陷,而不願意搭乘電車,這也是為何會有此種商品的發想。

只有被害人的證言可以判有性騷擾嗎?

電車癡漢案件最常出現的狀況,在於只有被害人單方的證言,而沒有其他的目擊證人。遇到這樣的狀況,法院應該怎麼處理呢?

根據最高法院32年上字657號判例的意旨指出:若是被害人的證言無瑕疵,且有其他的補強證據的話,才可以將被害人採為判決的依據。也就是說,以性騷擾案件為例,被害人的指控如果要能當作判決有罪的依據,除了要證言毫無漏洞,還可能必須要有其他人當證人、或其他證據才行。如果沒有這樣的證據,那法官也就沒辦法僅靠被害人的證言,就決定是否有性騷擾的情事了。

很難被判有罪,那大家怕什麼?

理論上來說,只有被害人一人的陳述,法院沒有辦法判決有罪,對被指控為癡漢的人來說應該沒有影響才對,那為什麼大家還是很害怕呢?這應該要歸咎於其他現實上的原因。

雖然理論上來看,對「癡漢冤罪」的受害人來說,法律上的名譽並沒有減損,但在現實上卻已經對其社會上的名譽造成傷害。這就像是先前因偵查經過公開而被媒體大肆報導的郭玫蘭記者一樣,雖然法律上來她並沒有受到任何損害,還是一張白紙,但卻再也無法回歸社會。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由於訴訟曠日廢時,勢必得利用工作時間到法院或檢察署報到,也是一件麻煩事。因此,有些人在遇到這種事的時候,會選擇花錢消災,以免除後續可能發生的麻煩。當然這也就是為什麼會出現前面連結中的「檜木」這種,假裝被性騷擾以詐騙和解金的人了。

然而,雖然有這種狀況,但大部分時候還是真有性騷擾只是很難證明。遇到了這樣的狀況我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在兩者間取得平衡,就讓大家來思考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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