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破門破窗驅邪,可以嗎?
圖:擷取至蘋果即時新聞
根據媒體報導,2018年3月18日高雄市湖內區海山宮舉行廟會遶境活動,在經過舊海埔教會時,突然以神轎撞破封住大門的木板,另外還破壞了教會的其他門窗。海山宮表示,這是一起偶發性意外,神轎出巡會發生什麼事無法預料。
當天出巡的人員表示,到教會門口神轎突然停下來往內衝,認為是神明指示要將不乾淨的東西「淨一淨」,並將神轎抬入教會內,在禮拜堂內燃放鞭炮。廟方強調,並沒有宗教衝突的問題,也願意賠償教會的損失。但這樣衝破別人大門的行為,在法律上該怎麼評價?主張有不乾淨的東西可以做為進入他人住宅的正當理由嗎?
無故侵入他人住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案中海埔教會因為會堂老舊,主日聚會已經移至其他地方聚會,不會構成現供人使用居住的住宅,但仍構成本條所稱的建築物。
確定教會為建築物後,所需要判斷的就是以驅邪為名的衝撞行動,是否屬於「無故」呢?刑法所規範的「無故」,指的是無「法律」上正當理由。而何謂正當理由呢?法律上的正當理由,除了依法令的行為外(例如:消防員破門進入失火房屋進行救災),需考量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是否確信自己的行為並未觸犯法律,而一般人在同樣的狀況下,是否也會認為這樣的行為合法。
出巡人員的主張,是否構成誤想防衛?
出巡的人主張有不乾淨的東西在內,可否作為正當防衛的事由呢?由於「不乾淨」的東西難以舉證,故在客觀上難以認定具有現在不法的侵害存在。但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有「不乾淨」的東西存在,是否成立「誤想防衛」呢?
誤想防衛指的是,客觀上並沒有現在不法侵害的存在,但防衛者主觀上,卻誤以為有現在不法侵害的存在。例如:某甲從某乙後面想要打招呼,被某乙誤以為是搶匪要搶東西,因而向後用力一踢,導致某甲受傷,這種情況被稱作「誤想防衛」。誤想防衛在法律上可以阻卻行為的故意,最多只能成立「過失犯」。
以邪靈、不乾淨的東西等無法實質確定的存在與否的東西,作為誤想防衛的事由,似乎有些脫離了法律所欲保障的範圍。實務上所主張的誤想防衛,大部分的誤想,仍是建立於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行為。以如此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東西,作為誤想防衛的主張,應該難容於現在的社會秩序。
本案,從廟方人員的回應願意賠償,表示廟方人員也自知理虧。而一般社會大眾也不會認為,為了進行驅邪而破壞別人的門板進入室內的行為,是合法的。故這樣侵入住宅的行為,的確符合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的罪嫌。但由於侵入住居,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教會跟廟方是否會因此進入法庭,仍須等待進一步協商之後的結果。
隨著農曆三月即將到來,大甲媽祖與白沙屯媽祖也即將出巡,其中白沙屯媽祖的出巡只有「起駕日」、「刈火日」與「回宮日」會事先知道,其他全憑媽祖旨意,由於路徑難以掌握,白沙屯媽祖也曾進入民宅駐駕休息。但在進入民宅之前,仍需取得民眾的同意,否則只要進入庭院的範圍內,隨行的人員還是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侵入住居的罪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