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館長、486先生vs花蓮王!花蓮震災捐款退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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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報導,今年花蓮地震捐款爆出爭議。先前花蓮震災善款監督與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中,提及高達新台幣20億元得善款中,有8億元用於產業紓困中。這樣的款項分配引起許多捐款民眾不滿,揚言要求花蓮市政府退款。召集人張善政則於03月19日表示,將開放民眾退款。
贈與契約可以撤銷嗎?
根據民法第406條,所謂的「贈與契約」,指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在本次花蓮震災捐款爭議中,民眾捐款給花蓮市政府,讓花蓮市政府運用在震災救援的行為,就屬於所謂的「贈與契約」。
由於贈與契約是當事人一方自願將錢捐給另一方,相較於其他種類的契約,相對人並沒有另外付出任何東西。因此,若是要求這樣的人在贈與契約訂立後就不能反悔,似乎有點太過了。因此民法第408條規定,除非贈與契約經過公證、或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否則在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都可以撤銷,就算移轉了一部份,還沒移轉的部分也可以撤銷。
贈與另外還有一種形式,我們稱其為「附負擔的贈與」。所謂的附負擔贈與,係指贈與契約中附有使受贈人履行一定負擔的約款。東吳大學的兼任教師李念祖老師以慈善團體為例:
-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用途,受贈的慈善團體當然可以將之使用於一切符合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的活動。
- 如果在捐贈的約定之中,確實有特別約定慈善用途的記載,受捐贈的團體應該將之用在所約定的慈善用途,而且在帳務資料上有所區別,做為履行約定的方法。做到了此點的受贈團體,捐款人捐出款項之後,也不能再要求退還。
所以若是契約約定有負擔,且受贈人未履行負擔時,贈與人才可以依據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簡單來說,附負擔的贈與就像是:「我送你1萬元,但是這1萬元的流向,必須要定時匯報」這類的樣子。若是沒有定期匯報,就可以請求匯報或撤銷贈與。
這次花蓮震災的情形,雖然此種贈與契約並未經過公證,且並非履行道德義務,因此在還沒移轉金錢以前是可以撤銷的。但是,由於大多數的人都已經將錢轉進了花蓮市政府的捐款戶頭,因此依照前述條文的規定,就不能再撤銷了。同時,若是契約中並未附上花蓮縣政府必須將錢花在「災區救援」的負擔,那基本上就算花蓮縣政府覺得花蓮王很辛苦,要給他補助,雖然觀感不佳,但仍然無法退款。
適用公益勸募條例可以退款嗎?
事實上,有時為了特殊的需要,如非營利公益機構的募款、災後重建等等,必須要大規模地進行募款。因此為了因應這樣的狀況,立法者制定了《公益勸募條例》作為因應,使這樣的勸募行為有具體的做法得依循。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下稱「勸募條例」)第5條第1項,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四種單位是此法所規範的勸募團體。同條第2項雖然規定政府機關只能被動接受公益性質的外界主動捐贈,但例外在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可以勸募。因此,雖然花蓮縣政府原則不能勸募,但因為這次震災屬於「重大災害」,花蓮縣政府進行勸募應該是可以的。
至於若是透過勸募條例,捐贈的民眾有辦法請求退款嗎?勸募條例並沒有明文積極撤銷贈與的方式,但在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了5種應將款項返還捐款人的情形。但這4種情形,都是勸募人資格不符、或勸募行為不合規定的情形,若要套到本次的事件中似乎並不適合。
現在已經開放退款
由於各界傳來的壓力,目前花蓮震災捐款已公告民眾申請退款的流程。雖然在這次的事件上,因為捐款均已近花蓮縣政府口袋,使用方式也可以由花蓮縣政府自行決定,但將賑災善款用在振興產業,仍然產生民眾不良的觀感。因此,強烈建議未來應該要由相關單位建立有效的上對下監督機制,或者是由國家設立專戶依地方需求申請撥發,而不是讓地方自己監督自己的使用狀況,才能使民眾的善心能有效地發揮到應有的地方。若是政府還是沒有作為,或許可以考慮和館長一樣轉捐給台積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