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王令麟解除出境限制案--什麼是責付?

  • 2018-03-19
  • 法操司想傳媒

王令麟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03月16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東森國際公司董事長王令麟解除限制出境一事作出第二次判斷,仍維持第一次裁定,須交付新台幣1億元後,責付選任辯護人,但03月19日,檢察官再度針對此案提出抗告。

什麼是責付?

為了要維護社會秩序,國家發展出了刑事程序來制裁破壞秩序的行為。但有時候,我們會擔心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被告就不知道逃到哪邊了。因此,在刑事訴訟法上就有規定各種「保全程序」,以確保未來的審理程序能確實進行。

在刑事訴訟法中明文規定的保全程序中,一般我們最常聽到的有「具保」、「限制住居」兩種,但其實在刑事訴訟法上還有一種稱作「責付」的制度!

所謂的「責付」,指的是: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法院指定某個人或機關看管被告,並督促被告依法院傳喚準時到庭接受審判的一種制度。簡單地說,就是法院指定一個「監視者」看你有沒有確實到庭。

一般來說,法院會選擇家人、居住區域的適當人(例如里長)、律師等等作為受責付人。被告在這段期間內,必須向受責付人報告行蹤,受責付人則要督促被告在後續程序中出席。

至於如果被告逃跑受責付人會怎麼樣呢?答案是不會。依照目前的規定狀況來看,法律並未規定受責付人在被告逃跑後需負擔責任,且由於刑法分則第8章關於逃脫罪的規定,必須要被告是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因此也不適用此章節的規定。

這次的解除理由和先前幾乎一樣

在03月06日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次作出解除限制出境的裁定後,案件經檢察官抗告及高等法院的發回,台北地院又在03月16日作出解除限制出境的裁定,但03月19日,檢察官再度針對此案提出抗告。

根據03月16日的新聞稿、及03月06日的新聞稿,法院就王令麟解除限制出境一事,幾乎採取一致的看法。

法院會作出如此判斷大概有以下理由:

  1. 王令麟涉案的部分在01月31日就已經完成了當事人所聲請傳喚證人之交互詰問程序,在程序中王令麟都有到庭、也定時到指定派出所報到。至於同案的其他被告的部分也需要相當時間進行,可以預期還要限制出境一段時間。
  2. 王令麟涉犯的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第2項等罪嫌,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重罪,逃亡可能性不高;且只有去9天,對本案件的後續審理應該不影響。
  3. 本件涉及的行賄金額為新台幣219,828元,且王令麟另有涉及證交法案件以1億294萬元交保。
  4. 綜合上面各種狀況,法院認為提出1億元保證金、並責付律師一同出國、回國,應該足以確保後續程序進行,所以解除其限制出境的限制。

另外,在這次裁定前的那份被高院撤銷的裁定,根據高等法院先前的裁定,幾乎被高院全盤否定。高院質疑:

  1. 王令麟僅是東森國際的「顧問」,是否一定要他出席還有討論空間,地院僅憑邀請書就說有必要有再斟酌的餘地。
  2. 過去也曾有甄審程序準時到庭,但最後棄保潛逃的案例,是否僅根據他過去的表現來判斷是否有逃亡之虞仍有討論空間。
  3. 地院說審酌各種要件,但對於要件如何審酌卻又都沒說,有判決不備理由的情形。

雖然如此,但我們想詢問的是:若是高等法院認為加保1億元也沒有辦法保證被告不會逃跑,那究竟要怎麼樣才能確保報告不會逃呢?是要把所有被告都羈押起來嗎?如果真的是這麼認為,那又不自為裁定、而是又發回給台北地院呢?

限制出境、抗告次數應該要法制化(註)

這次案件還有一個有趣的問題,王令麟聲請於03月24日起解除出境限制9天,由於檢察官在19日又提出了抗告,以目前法院的處理速度來看,基本上就幾乎沒有如期出境的可能性了。這也又回到了我們之前在《抗告可以抗到檢察官爽為止嗎?》一文中提到的問題:檢察官毫無限制地抗告真的沒有問題嗎?

除了檢察官抗告次數沒有限制,另外還有一個重點就是限制出境的問題。事實上,限制出境羈押之間本質上相同,而僅僅只是「量」上的差異,一個是關在看守所,一個是關在境內。但這麼嚴重的一件事,卻到現在都沒有法律明文聲請限制出境的途徑、及應該要符合什麼樣的要件?現在,司法院已經有意要研擬限制出境的法律明文,就讓我們繼續期待看看未來會出現怎麼變化吧!

註:2019年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限制出境修法,在刑事訴訟法中制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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