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從厭惡到同理》--法律在性別議題究竟扮演怎樣的角色?
你可曾經想過,如果我們今天透過法律來排擠特定族群,甚至將剝奪少數人權利的理由訴諸於對他們的「厭惡感」的話,究竟會是多可怕的事呢?但其實這樣的事情真的上演過!
《從厭惡到同理》一書的作者 Martha Nussbaum 是美國著名的哲學家,也是目前在法律、道德、正義、自由等方面的權威性學者。她在本書中闡述了她觀察到的一個現象:「噁心感政治」。
作者所謂的「噁心感政治」,就小編個人粗淺的理解,指的是透過讓人對特定議題感到厭惡,進而達到其反對該議題的目的,而有時候,這樣的噁心感還是透過法律來加以傳達的。
舉例來說,刑法第10條第5項明文,所謂的「性交」,指的是「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但是,「性交」的定義真的就是這樣嗎?從字面上意義來看,「性交」就只是「性行為」這個詞的同意詞。原先中立的詞彙,立法者在這邊卻加上了「非基於正當目的」的一個要件,是否立法者在這邊偷渡了那些不合於「他們想像的正當理由」的性行為,是噁心且違法的個人想法呢?如果立委將這樣的「某些性交是違法」的個人想像放到法律裡面,而造成人民對此產生反感,應該也就屬於作者所說的「噁心感政治」吧。
回到正題,作者在文章中主要要表達的,是美國對於同志議題的噁心感政治問題。作者文中也說到,美國過去在種族議題上,採取了「分離但平等」的政策,分開的飲水機、分開的公車等等,雖然看似平等,但其實內涵了立法者覺得「黑人用過的東西很噁心」的想法,而這也確實與當時許多美國白人的想法相同。
種族議題雖然在作者寫作當時已有了解套,但同性議題在當時的美國(2010年)卻仍然處於昏暗期。雖然可能已經沒有過去曾存在過的「雞姦法」了,各州政府步調不一有些明文禁止同性婚姻、有些開放同性婚姻的做法,也多少有噁心感政治的影子。作者也強調美國聯邦政府應該要透過聯邦法來解決這樣的問題,讓同志權益能夠得到保障。而聯邦最高法院也在幾年後透過判決肯認同志的結婚權利。
雖然作者所說的這一切事情是發生在美國的事情,但其實這樣的情形在台灣正真真實實地上演。
雖然去年我國大法官透過釋字第748號解釋闡明:不同性傾向的人都應該有結婚的權利,目前民法沒有保障同性間婚姻權的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權;但目前仍然有許多人認為不應該開放同性結婚的權利。
雖然礙於大法官解釋的效力,反對派沒有辦法像過去一樣主張應該完全禁止,但也提出應該要另立專法規範的「分離但平等」的公投。但是分離而平等,本質上難道就不是不平等嗎?如果真的認為大家是一樣的,又何必分離用一樣的就好了啊!這些都不免讓人覺得反對派提出這樣的公投議案,有種將人權議題訴諸於「厭惡感」的嫌疑。
法律是人類文明所必須的工具,每個人都應該要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障。雖然每個人對每件事情都會有不同的看法,但法律並不是個人用來消滅反對者的工具、也不是用來限制少數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的工具。我們目前就站在這樣的轉戾點,需要大家勇於對同婚專法公投投下「不同意票」,才能讓台灣社會繼續朝著更和諧的未來邁進。推薦不論支不支持這個議題的讀者都來閱讀《從噁心到同理:拒斥人性,還是站穩理性 ? 法哲學泰斗以憲法觀點重探性傾向與同性婚姻》這本書,相信會有許多不同的收穫喔!
《從厭惡到同理》一書的作者 Martha Nussbaum 是美國著名的哲學家,也是目前在法律、道德、正義、自由等方面的權威性學者。她在本書中闡述了她觀察到的一個現象:「噁心感政治」。
作者所謂的「噁心感政治」,就小編個人粗淺的理解,指的是透過讓人對特定議題感到厭惡,進而達到其反對該議題的目的,而有時候,這樣的噁心感還是透過法律來加以傳達的。
舉例來說,刑法第10條第5項明文,所謂的「性交」,指的是「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但是,「性交」的定義真的就是這樣嗎?從字面上意義來看,「性交」就只是「性行為」這個詞的同意詞。原先中立的詞彙,立法者在這邊卻加上了「非基於正當目的」的一個要件,是否立法者在這邊偷渡了那些不合於「他們想像的正當理由」的性行為,是噁心且違法的個人想法呢?如果立委將這樣的「某些性交是違法」的個人想像放到法律裡面,而造成人民對此產生反感,應該也就屬於作者所說的「噁心感政治」吧。
回到正題,作者在文章中主要要表達的,是美國對於同志議題的噁心感政治問題。作者文中也說到,美國過去在種族議題上,採取了「分離但平等」的政策,分開的飲水機、分開的公車等等,雖然看似平等,但其實內涵了立法者覺得「黑人用過的東西很噁心」的想法,而這也確實與當時許多美國白人的想法相同。
種族議題雖然在作者寫作當時已有了解套,但同性議題在當時的美國(2010年)卻仍然處於昏暗期。雖然可能已經沒有過去曾存在過的「雞姦法」了,各州政府步調不一有些明文禁止同性婚姻、有些開放同性婚姻的做法,也多少有噁心感政治的影子。作者也強調美國聯邦政府應該要透過聯邦法來解決這樣的問題,讓同志權益能夠得到保障。而聯邦最高法院也在幾年後透過判決肯認同志的結婚權利。
雖然作者所說的這一切事情是發生在美國的事情,但其實這樣的情形在台灣正真真實實地上演。
雖然去年我國大法官透過釋字第748號解釋闡明:不同性傾向的人都應該有結婚的權利,目前民法沒有保障同性間婚姻權的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權;但目前仍然有許多人認為不應該開放同性結婚的權利。
雖然礙於大法官解釋的效力,反對派沒有辦法像過去一樣主張應該完全禁止,但也提出應該要另立專法規範的「分離但平等」的公投。但是分離而平等,本質上難道就不是不平等嗎?如果真的認為大家是一樣的,又何必分離用一樣的就好了啊!這些都不免讓人覺得反對派提出這樣的公投議案,有種將人權議題訴諸於「厭惡感」的嫌疑。
法律是人類文明所必須的工具,每個人都應該要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障。雖然每個人對每件事情都會有不同的看法,但法律並不是個人用來消滅反對者的工具、也不是用來限制少數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的工具。我們目前就站在這樣的轉戾點,需要大家勇於對同婚專法公投投下「不同意票」,才能讓台灣社會繼續朝著更和諧的未來邁進。推薦不論支不支持這個議題的讀者都來閱讀《從噁心到同理:拒斥人性,還是站穩理性 ? 法哲學泰斗以憲法觀點重探性傾向與同性婚姻》這本書,相信會有許多不同的收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