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土豪哥要求看財力證明是在狡辯嗎?

圖片來自聯合新聞網
根據新聞報導,03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W飯店毒趴命案的「民事部分」開庭審理。據報導,土豪哥的律師指出希望法院待刑事二審辯論終結後再行審理,並要求家屬提出相關財力證明。另外,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小模家屬起訴要求土豪哥及飯店、飯店員工等連帶賠償問題,法院認為飯店及飯店員工不符合賠償要件,裁定駁回。
為什麼要被害人家屬的「財力證明」?
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算是民事案件中常見的類型,但也具有十分複雜的部份。其中,在請求「扶養費用」的部分就常常是案件中爭論的點。
按照民法第192條第2項的規定,若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話,加害人就應該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所謂「法定扶養義務」,在民法親屬編第5章扶養章節設有詳細規定。
我們以本次案件來說明,本次案件中,小模的和其父母按照民法第1114條第1款互負扶養義務,雖然同法第1117條第1項有「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但因為父母是第2項所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故小模對她的父母仍然有法定扶養義務。
然而,雖然有法定扶養義務,但不代表義務是無窮盡的。大家來想一個情況,假設今天的被害人是一個長期臥病無法工作、每個月要花20萬看病的老人,和一個坐擁上億家產衣食無虞的首富,他們如果都跟行為人要求每個月25萬元的扶養費,您覺得合理嗎?
因為這個原因,法院在審酌扶養費的多寡時,勢必得依據受害者家屬的財力進行審酌,才不會有明明不需要人扶養,卻仍要求高額扶養費賠償的狀況發生。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可不可以抵損害賠償金?
本案中另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小模的父母有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那這筆補償金會不會有民法216條之1的適用,使損害賠償金額必須扣除所補償金額的問題呢?這必須要從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性質說起。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設置,根據法務部的說明,是「對於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或性侵害之被害人,由國家予以補償之機制,爾後國家再向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求償,避免被害人求償無門」所設的制度。性質上並不是「國家負擔賠償義務」,而是「國家先幫加害人墊付」的概念。
再者,由於為了避免有重複補償的狀況,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1條就有說:當犯罪被害人已經收受加害人的損害賠償、或受有其他保險金時,就必須要從補償金中扣除。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要避免出現受害人因為加害人的行為,在重複補償的情況下導致有「賺到錢」的狀況。
但是有趣的問題在於,如果今天是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先拿到,那加害人的損害賠償金需要扣除補償金額嗎?這個答案是肯定的,因為項前面說到的那樣,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是「國家先幫加害人墊付」的性質,因此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加害人有求償權。因此,在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前上字第167號判決,及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453號判決等都認為,應該要扣除補償金。
舉例來說假設今天A撞傷B,A應該要賠償B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而B先受有20萬元的補償金。此時,由於國家先幫A墊了20萬元,則A只要在給B 80萬元就好。至於被扣掉的20萬元,則是由國家去跟A追討,有點類似保險法上「保險代位」的模式。也就是說,B理論上會全額受償;而A理論上也會負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只是給的對象不一樣。
至於本次小模父母對土豪哥請求賠償的結果到底會如何?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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