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陳鴻斌案】法官性騷,免職變罰款!職務法庭應有鄉民的正義!

  • 2018-03-13
  • 法操司想傳媒


 

2021.02.25更新:職務法庭改制後改為一級二審制陳志祥案為首位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職務法庭第二審判決之案件。最終職務法庭認為,法官於社會生活事實所發表之言論並不享有「審判獨立原則」所給予之特別保障,駁回其上訴。
2020.12.07更新:陳志祥上節目發表爭議性言論被認為發言不當,雖2019年時監察院彈劾未過,但司法院人審會仍對陳處以書面告誡警告處分;陳志祥認為司法院此舉已影響審判獨立,向職務法庭對司法院(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提出「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之訴。職務法庭今判陳敗訴,仍可上訴。
2018.04.11更新:審理本案受命法官陳志祥,將被送評鑑。陳志祥法官,在判決書尚未完成且對外公布前,未經過合議庭同意,於3月12及13日,連續7次至廣播及電視節目,發表合議庭判決中未認定且未加以記載、充滿爭議性的言論。引發社會輿論譁然,損及司法形象及國民對司法之信任,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將送請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延伸閱讀: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有用嗎?到底能做些什麼?)
2018.04.17更新:根據新聞報導,參與本次案件的5名法官,除當時堅持維持原判的謝靜慧法官已於判決出來後立刻請辭職務法庭法官職務外,其餘4名法官也於前幾日請辭職務法庭法官職務。
2018.6.26更新:根據媒體報導,陳鴻斌在職務法庭再審宣判出爐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訟,請求司法院給付法官退休金,經北高行表示,此案陳鴻斌法官已經自己撤案,所以訴訟程序已經終結。
2019.02.15更新:根據新聞報導,經監察院聲請再審後,本次職務法庭認定:陳鴻斌第一次提出的再審不符再審要件,因此駁回陳鴻斌的再審聲請,回到再審前所認定的免除法官職務狀態。
2019.03.29更新:根據新聞報導,法官評鑑委員會日前決議,將本案受命法官陳志祥案件送監察院審查。

日前職務法庭作出陳鴻斌懲戒案件的判決,引起各界譁然。陳鴻斌法官因多次性騷擾女助理,因違反法官法規定,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移送監察院,再經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司法院, 司法院職務法庭以104年度懲字第2號案件,判決:「陳鴻斌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本來應該就此結束的案件,卻因為陪席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而開啟再審。經過再審後,職務法庭判決最高罰款金額一年的月俸,約200餘萬元。為此判決,其中一名陪席法官謝靜慧憤而辭去職務法庭法官一職!究竟為什麼會從免職變成罰款呢?職務法庭是什麼?

什麼是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是專職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職務處分救濟、影響獨立審判救濟等案件。目的在落實憲法保障法官審判獨立以及懲戒不適任的法官與檢察官。職務法庭為一級一審,由5位法官組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審判長,並由4位具有10年以上年資的法官擔任陪席法官,其中至少有一名需與被懲戒人同一審級,以確保對該審級的事務有所了解。

而因為職務法庭具有極大的公益性,為確保法官的公正性,希望機關、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選出適當的法官人選。共遴選法官12人(每審級各4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3年。

原審認定8項騷擾行為!

本案原審認定的騷擾行為共有8項,

1.數次以祈禱或感動為由,要求與女助理牽手或擁抱。

2.至costco購物時代女助理付帳。

3.助理公傷期間,買相機送女助理。

4.以校對判決草稿為由約見面,卻邀請女助理上山照相被拒。

5.女助理續聘會議上掩飾女助理未印卷宗的疏失。

6.於夜間邀請女助理去政大附近散步牽手,並在汽車後座聊天時,未經女助理同意親吻。

7.撩撥女助理頭髮質疑不念舊情、質疑女助理與有婦之夫往來。

8.欲與女助理討論辦公室擺設,在女助理要離去時,起身將辦公室門扶住。

再審卻認定只有3項行為不適當!

經過再審調查,法官對女助理的餽贈行為、辦公室的牽手擁抱、邀請女助理上山照相,皆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條,長官可以基於獎勵、救助或慰問,對於其部屬餽贈財物。而針對掩飾女助理的疏忽部分,法院則是認為因所屬審判庭王庭長到庭證稱,知悉女助理的疏忽行為,認為陳鴻斌並無掩飾情形。

而針對另外3項行為,法院則是認為陳鴻斌在女助理拒絕之後,就立刻中止他的行為。認為上述的行為輕微,且與審判無關,所以罰俸一年就已經是足夠的處罰了。

但再審的理由真構成理由嗎?

因為外界的譁然,本案的受命法官陳志祥親上火線,接受《蔻蔻早餐》訪問,陳志祥法官認為,陳鴻斌是試圖發展婚外情但沒有達成,他與女助理牽手散步、親吻她,只是「不當行為」,不需要剝奪法官身分。

但這真的是發展婚外情這麼簡單嗎?從職務法庭的新聞稿中,全部都著重在陳鴻斌是否有悔意?陳鴻斌的行為是否過當?陳鴻斌甚至還懸崖勒馬,介紹對想給女助理。但這些真的是本案的重點嗎?

在本案中,有一個很大的重點是,法官跟助理的遴選監督關係。在原審,女助理多次表示,因為配屬關係下、遴選聘用在即而未予拒絕。在女助理鼓起勇氣拒絕後,陳鴻斌的中止行為,反而變成他情節輕微的事由。陳志祥法官在受訪時表示「陳鴻斌沒對女助理做出侵犯行為,女方拒絕他就停止,相當有自制力,『需要剝奪他法官身分嗎?』」

看到這段敘述,不經讓人想了解,陳志祥法官所指的侵犯行為為何?何謂「相當自制力」?已婚但想與女助理發展婚外情,是自制力的表現?抑或是未經過女助理同意親上去,是自制力的表現?

國民參審,從職務法庭開始

陳志祥法官在受訪時提到,「法官不一定很聰明,但法官不是笨蛋,當然知道維持原判會得到社會很多掌聲......但我們看了相關資料,發現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有問題,我先作結論說,那根本不是性騷擾。」但這樣的行為真的不構成性騷擾嗎?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就是性騷擾。

另外在黃帝潁律師的投書中,也可以看到參與本案職務法庭審判的林文舟法官,也曾經在另一件教師性騷擾案件中擔任陪席法官,案件中該名教師有多次擁抱、親吻學生臉頰的行為,最後這位教師因為性騷擾受到解聘的處分。看到這不禁讓人質疑,難道性騷擾的定義碰到法官就會轉彎嗎?

就如同陳志祥法官所要表達的,司法不應受到輿論而去判決,但是本案真的只是輿論這麼簡單嗎?法官法的制定,不就是為了讓民眾可以更加信任司法,讓法官能夠恪守分際,維持法官公益形象的代表嗎?但現在的職務法庭制度,由法官審理法官,就演變成只是想發展婚外情卻未成功的小事件?還在最後的判決理由中說法官已經辦理退休,不可能再回任,以每月18萬的薪水,罰俸200餘萬元,已屬重罰。

但職務法庭這樣的判決,是讓這位法官的退休金從6萬變成18萬,在保有法官身分的狀況下退休,被罰俸的這200餘萬元,只是陳鴻斌的一小部分退休金,這樣的罰俸,對於陳鴻斌真的是一種處罰嗎?

《法操》強烈建議,人民參審就從職務法庭開始!關於監督法官和檢察官的此類職務法庭案件,應該引進國民法官來審理,讓納稅的國民可以去監督等領公家俸祿的法官和檢察官。也可以避免同儕壓力對案件認定的影響。總之,鄉民的正義就從職務法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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