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一場MeToo運動,揭開南韓演藝圈、政治圈、司法圈的醜陋!

  • 2018-03-1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擷取自網路,法操再製。 由右至左分別為:吳達庶/崔日華/曹在顯/趙珉基

2019.5.22相似案件更新:因為Me Too運動而再次被討論而重啟調查的張紫妍輕生案,在60萬人聯署下,也讓韓國總統文在寅發表聲明,要求針對特層階級進行徹底調查。但根據媒體報導,經過13個月調查,張紫妍案因證據不足、追訴期已過、無法查明名單真偽等原因,無法翻案。

 

受到好萊塢的影響,2018年南韓演藝圈掀起「#MeToo」反性侵、性騷擾運動。此運動的發起,是由徐智賢檢察官,在JTBC電視台新聞節目《NEWSROOM》,揭露過去曾經遭到法務部監察局前局長安泰根性騷擾。看到這篇報導後,韓國的民眾們開始聲援這位女檢察官,希望政府可以徹查這此事。

因為這位女檢察官的挺身而出,多位演員、編劇、導演、歌手曾經性侵或性騷擾的醜聞也一一被揭露。南韓去年年底獲得極佳票房的《與神同行》,也因演員吳達庶與崔日華涉及性醜聞,將已經拍攝好的畫面刪除,重新拍攝。除了演藝圈外,文學界、政治界,韓國下任總統人選也被爆出曾經4度性侵女秘書的醜聞。

看到許多曾經在韓劇中塑造良好形象的知名演員,紛紛的爆出性醜聞。不經讓人感嘆社會的黑暗,人心的邪惡。也讓我們想看看,這些人究竟會有怎麼樣的下場?法律會怎麼處罰他們呢?

性犯罪不只一種樣態!

依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規範於第221條至第229-1條,當中包含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詐術性交罪。而在刑法妨礙風化罪章中,第230條至第236條還規範了其他犯罪類型,如血親為性交罪、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等罪刑。

為什麼利用權勢性交,最重只能判五年?

妨害性自主罪章,所要保障的是當事人的意願,只有在被害人的性交決定沒有受到加害人的干擾,才是出於自願,才不會構成本罪。從下表可以清楚看到刑度最重的是強制性交,再者是乘機性交、對14歲準強制性交、詐欺性交,然後才是利用權勢性交。會有這樣刑度上的差異,主要在於是以何種不法手段,違反當事人意願。

 

妨害性自主罪章,所要保障的是當事人的意願,只有在被害人的性交決定沒有受到加害人的干擾,才是出於自願,才不會構成本罪。從(表一)可以清楚看到刑度最重的是強制性交,再者是乘機性交、對14歲準強制性交、詐欺性交,然後才是利用權勢性交。會有這樣刑度上的差異,主要在於是以何種不法手段,違反當事人意願。

強制性交是以最強制力的手段,使他人直接違反他人意願、剝奪對方選擇的行為。而在利用權勢性交的情形下,當然也屬於違反當事人意願,但是他的手段沒有強暴脅迫這麼激烈,雖然被害人在心理上,受到加害人的利誘、脅迫,但在程度上,仍予強制性交有別,所以在刑度才會上加以區分。

妨害性自主與性騷擾的區分?

除了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外,我國還有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妨害性自主要規範的,是性交與猥褻行為。而性騷擾則是上述所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外,利用權勢或以展示、圖文聲音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而違反他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簡單來說,只要與性或性別有關,被害人主觀上又有覺得被冒犯,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究竟在這些被踢爆的明星、檢察官、政治人物,究竟是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或已經構成強制性交,這仍要依個案去判斷,在這當中,還有多少人受害,也是需要進一步調查才會知道的。但從南韓這場MeToo的運動,成功讓這些被壓迫者、壓抑者發聲,讓司法能進入調查,還被侵害者一個公道,將此議題攤在陽光下,讓妨害性自主不再噤聲的話題,讓那些躲在暗處的加害人承受應受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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