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當人民意志出現矛盾,立法者該怎麼辦?
根據新聞報導,2018年07月03日中選會公告5項公投議案通過第一階段審查,分別是盧秀燕提出的:「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曾銘宗提出的:「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將火力發電量占比,以每5年降低至少5%之方式,逐年減少直至火力發電量占比低於60%?」、林德福提出的:「您是否同意確立『停止新建、擴建任何燃煤發電廠或發電機組(包括深澳電廠擴建)』之能源政策?」、王鼎棫提出的:「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及苗博雅提出的:「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未來,這五個提案將進入第二階段連署程序,若連署人數達標,將可能與今年的五合一選舉一同舉行。
據報導,愛家公投方已於2018年08月28日上午將3個公投議案連署書送入中選會,平權公投方也於09月03日遞交2個公投議案的連署書,目前這5案均在進行查對程序,若查對無誤,均可望於今年年底大選(2018年11月24日)時與縣市首長選舉一同投票。
公投議案竟然互相矛盾!
相信大家看到上面的新聞可能會想:「同婚、性平教育議題不是已經提案且正在連署了嗎?為什麼中選會要再公告一次?」但其實這兩個是不同的提案! 比較兩組提案,我們得到以下的表格:
上次提案內容 |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 | 國中小性別教育不能施行同志教育 |
本次提案內容 | 用民法保障同性婚姻 | 性別教育應涵蓋同志教育 |
相信聰明的大家應該都注意到了,上面說到的公投議案就像天使與惡魔,彼此互相矛盾且對立,基本上無法並存。但現在兩組議案卻都通過了第一階段審查,且都極有可能通過連署門檻,如果到時候兩個都通過了,那應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的答案十分有趣,那就是:沒有人知道!
從過去台灣公投的歷史來看,還沒有這種明顯矛盾的議案同時出現的情況,如果兩個議案都過了,那政府究竟要根據哪個公投決定來施政這個問題,到現在從來也沒有發生過、討論過。然而可以想見的是,若是屆時兩個公投案都通過的話,政府不論依循哪個都會違反另一個公投結果。如果政府都沒有作為,不修民法也不立專法,則會依循大法官解釋直接適用,但大法官解釋違反不入民法的公投結果,而不能入民法的公投結果又違反應該修民法的公投結果,那究竟是大法官解釋大、還是公投大?是不入民法的公投大還是入民法的公投大?如果不用民法保障會不會違反平等權?同時,如果只有修民法的提案和只能以專法規定的提案通過了,那究竟要不要同時進行呢?這些複雜的問題都值得思考。
公投法下次修法應再思考!
在去年公投法修正後,得參與公投的年齡、公投提案的要件等等都有了顯著的放寬,就連過去被稱為「太上皇」,能夠對議案進行實質內容審查的公投審議委員會,也隨著修法跟大家說Bye Bye 了,使得未來的公投,政府只能站在輔助的角色,協助提案人讓提案更合乎憲法的意旨。
但從今年上半年的各個議案審查狀況來看,公投法似乎忽略了許多問題。像是如何處理結果可能違憲的公投、將少數人人權訴諸公投、結論出現明顯矛盾的公投等等問題,公投法都沒有處理到,而中選會也僅說立法者會想辦法立出合憲的法律,這樣的說法怎能讓人信服。同時,中選會在過程中不能進行實質的審查,那可不可以自行進行、或聲請大法官為議案是否違憲的審查等等問題,也都沒有處理。這些都必須要仰賴未來更近一步的討論才行。
對修民法說YES!對立專法說NO!
雖然說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明確留了一個立專法或修民法都可以的後門。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將一部分人劃進特別區域的「分離但平等」的做法,不也是一種不平等嗎?而這樣「分離但平等」的想法,在國外也多被認為是違反平等原則的了。
這次兩個公投議案都完成了第二階段的連署,也都有可能會於年底投票。站在法律適用及修法層面上我們覺得,直接修改民法保障同性婚姻相較另立專法,對於立法者而言是較為簡單且迅速的。同時我們也希望大家在投票前能多多思考,是否是「對修民法提案說YES!對另立專法提案說NO!」才能真正實現憲法上的「平等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