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樂陞案】許金龍為什麼只有18年?!

  • 2018-03-12
  • 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一審在2018年2月2日宣判,其中被告許金龍刑度最重,刑期高達18年,併科罰金1億元。其他被告刑期約1到2年,並有4位被告獲得無罪判決。樂陞收購自救會對判決結果表示失望,認為刑度過輕,檢方重重舉起輕輕放下。實際上是如何呢?

許金龍有期徒刑18年哪裡來?

犯罪內容 宣告刑度 犯罪所得
以Cinda 基金參與私募部分 有期徒刑4年 8325萬
以Eminent 公司參與私募部分 有期徒刑4年 7515萬
以葫蘆公司參與私募部分 有期徒刑4年 5876萬9000
以百尺竿頭公司參與私募部分 有期徒刑7年10個月 1億3056萬
以Mega Cloud、Triple Collaboration 公司參與私募部分 有期徒刑8年6個月 3億8661萬
TP公司還原交易部分 有期徒刑5年
百尺竿頭公司公開收購部分 有期徒刑6年

 

併科罰金1億

內線交易及炒股部分 有期徒刑4年6個月 657萬777
以不實憑證侵占樂陞公司款項並記入帳簿、傳票部分 有期徒刑1年8個月 350萬
美化樂陞公司103 年度財報部分 有期徒刑3年6個月
美化樂陞公司104 年度財報部分 有期徒刑3年8個月

許金龍到底做了甚麼?讓投資人慘賠28億!

由上述表格可以看出許金龍被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相當多,其中最受社會大眾矚目的,應屬犯罪事實參:百尺竿頭公司收購樂陞公司股票失敗,導致股價崩盤、股民損失甚鉅,集保中心就該部分求償金額更高達28億(判決書第1134行以下)。

判決書中指出,被告許金龍、潘彥州與樫埜由昭、王佶、林宗漢等人,早就共同商討以百尺竿頭公司名義公開收購樂陞公司股權,許金龍主觀上確實有極力隱瞞大陸地區人士王佶投資樂陞公司的故意,且隱匿資金來源不是日本人樫埜由昭,而是大陸地區人民王佶,在市場上創造出「日商」、「日資」公開收購樂陞公司的假象,使不特定投資人產生誤信。

法官也認為,從種種證詞中可以看出,百尺竿頭公司實際上由被告許金龍與王佶所共同掌控,並且,依據被告許金龍與王佶之間的協定,無論億豪控股公司、億豪投資公司與百尺竿頭公司,都是王佶實質上控制公司。

那,為什麼該部分刑度只有6年呢?

法官也在判決書最後說明,因為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公開收購案許金龍所虛構,或王佶、樫埜由昭一開始就有故意違約不交割的詐欺故意,或被告許金龍一開始就知道王佶有違約不交割的意思,加上關鍵人物王佶、樫埜由昭、林宗漢等人均未到案,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此部分應該為有利於被告許金龍的認定。

法官也強調,許金龍的辯詞,以及所提出的相關證據,並不影響對於被告許金龍犯行成立與否的認定。

沒說出口的陸資,到底是隱匿,還是詐欺?

「陸資」和「隱匿重要資訊」一直是本案媒體炒作重點,也是檢方調查重點之一。許金龍也對此予以澄清,表示當時依法申報,法律中未規範揭露義務,主管機關也沒有要求他們公布。針對陸資的質疑,被告潘彥州在作證時也提出法條說明,表示億豪投資公司或百尺竿頭公司不是陸資。

就該部分,儘管檢方提出的證據不夠充分,法院仍然認定許金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就隱匿陸資之部分犯有證券詐欺罪。但也因證據不足,所以其餘是否有故意以公開收購失敗操弄股價,法院以罪疑惟輕的理由做出有利於許金龍的認定。或許這就是為什麼儘管該部分造成股民損害甚鉅,但刑度上卻並沒有非常重的原因。

檢方不斷強調資訊公開透明的重要性,對此《法操》予以認同,但是法律沒有規範的部分,既然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要求公開資訊,仍然可以如此擴張解釋嗎?民主國家強調依法行事,尤其司法人員更是遵法的標準。檢方在起訴時,卻試圖以道德責任為名,對被告論罪,這樣的起訴方式令人擔憂。

另外,針對法院的判決,法官認為被告等人刻意讓王佶作為沒有控制權也沒有管理權的出資人的行為,是刻意規避法律的詐欺手法。但是「遵守法律」真的可以與「規避法律」畫上等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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