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公務員為什麼不可以經營商業?
圖:擷取至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https://linshibi.com/?page_id=32[/caption]
日本旅遊知名部落客林氏璧,原來是台大醫院的醫生,日前因為公務員不能經營商業,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記過一次。此事被媒體廣泛的報導,林氏壁也早在去年年底請辭台大醫院醫師一職。究竟林氏壁為什麼會被懲處?公務員被記過會怎麼樣?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對象有誰呢?
公務員不可經營商業?
林氏壁會被懲戒,起因於民眾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會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在工作上有怠惰的情形,或是利用公務上的機會,營利、圖利他人,以此確保人民對於公務員的信賴。
但寫部落格,寫寫日誌分享經驗,算是經營商業嗎?身為公務員,難道就不能分享出國心得嗎?當然不是這樣的,如果只是單純的經驗分享,思想表達,這樣的言論自由,是我國基本人權的保障,公務員當然可以撰寫部落格。而「經營」商業,依據銓敘部的定義,「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
為什麼寫部落格是「經營」商業?
對於此部落個的經營,林氏壁表示,部落格是由太太經營,自己只是協助家人經營,並非主要經營者。但林氏壁也在個人簡介的部分,部落格的文章大多都是由林氏壁撰寫的,太太只負責寫食記及購物文。林氏壁本人也毫不諱言地表示,粉絲若從他的網站下訂單,自己可以分潤。
圖:擷取至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https://linshibi.com/?p=1538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在這樣的分工與得利的狀況下,林氏壁已經不是單純的協助,林氏壁在經營這個部落格已經具備「規度謀作」的性質。但究竟什麼行為是「規度謀作」呢?根據本次懲戒理由看來,應該是指規劃架設這個部落格,是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也就是說,如果公務員架設了一個網站,僅是以分享為目的,就不會有經營商業的問題。
公務員被記過,有什麼影響呢?
其實公務員的記過是有兩種的,一是懲戒處分,另外則是懲處處分。懲戒處分,目的是希望公務員能「遵守法律」,由隸屬司法院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懲處目的是希望公務員能夠認真工作,相應於獎勵的一種處罰制度,懲處是由公務員服務單位作成的。
林氏壁案中,臺大醫院已經有開過一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議審,認定林氏壁確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的規定,但為免影響病人醫療權益,並沒有下停職處分,僅依法移付懲戒。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了記過一次的判決。
被懲戒記過一次,對公務員會有什麼影響呢?首先,被懲戒記過,不能功過相抵,這與懲處記過不同。另外,從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若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減其月俸。
雖然從結果上來看,記過並沒有影響到林氏壁醫生的工作,會影響到的,只是銓敘(薪水)的問題,記過一年之後,也不會影響到後續得升遷。但這件事也讓大家更加意識到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在現今社會多元的發展下,工作型態也越來越多樣,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是否需要這麼嚴格的限制呢?公務員在休假期間、下班時間,沒有利用自己職務之便,因為自己的興趣,而發展出的事業,我們真的有必要去嚴格的加以限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