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衛生紙搶購一空,中間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 2018-02-2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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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潤發公司不服公平會的裁處並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12月27日作出判決,駁回大潤發公司的請求。

北高行新聞稿


公平會於107年03月14日發出新聞稿,說明本次事件係起因於大潤發的不實宣傳,並說明:「…上游衛生紙製造商均未與大潤發公司完成價格協商,所稱之確定調漲時點、調漲幅度區間均未有所憑,大潤發公司自始無法提供確定漲幅3成之佐證資料以實其說,經比對大潤發公司與上游衛生紙供應業者所提事證,該公司以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至臻明確。」故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規定開罰350萬元。

根據新聞報導,由於有消息指出衛生紙將於3月底調漲13成,導致近日出現衛生紙的瘋狂搶購潮,許多賣場出現衛生紙被掃貨一空的情形。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於近日發表聲明,已經針對這波衛生紙調漲問題是否背後有聯合行為進行進一步調查。處長更表示:依照目前媒體上的訊息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掌握的狀況來看,這個案件「絕對、可能、已經」觸犯了聯合行為。若確定有聯合漲價的行為,將可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0的規定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什麼是聯合行為?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規定:所謂的「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而言。

舉例來說,假設今天有ABC三家廠商瓜分了台灣的手搖飲料銷售市場,三間公司因為都想多賺一點錢,達成合意一起將每杯飲料的價格調漲10元,而足以影響商品交易的市場功能時,就有可能屬於本條所稱的聯合行為。

聯合行為的處罰最大的難題在於:「如何證明多家公司間是否有聯合行為的意思聯絡?」

對此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631號判決中,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了解決之道,判決中指出:「所謂意思聯絡,在客觀上未必先存有預定的計畫方案,其藉由直接或間接方式,如利用市場資訊之公開,間接交換與競爭有關之敏感市場訊息,或相互傳達營業策略,或直接進行商業情報之交換等,均屬之。」同時,同判決也引進了國外的判斷標準,認為:「認定聯合行為之違規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含在內。」

也就是說,以本次的衛生紙事件為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若想要對衛生紙業者開罰,就必須要針對也業者有達成聯合漲價合意的事實進行舉證。但若採行上面說到的判決基準的情況下,就只要有聯合漲價的間接證據,像是短時間內接連漲價、漲價幅度差不多等等狀況,就可以處罰。至於如何達成合意,則不限於有明確的簽約,像這次公平會就想以「透過媒體傳遞訊息」作為處理方向。

然而,由於在部分情況下,廠商之間的聯合行為可能也會有對市場有利的情況,因此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也設有8種類型的例外規定,作為調和。然而本次事件是否能符合這8種例外規定,仍有討論的空間。

囤積衛生紙會不會有刑事責任呢?

本次的衛生紙搶貨事件除了聯合行為的問題以外,還有另一個問題:「有沒有人囤貨?」

關於囤積貨物以從中得利的行為,由於涉及到國民生活及社會經濟的問題,因此我國刑法也針對此種行為設有處罰規定。

根據刑法第251條第1的規定:意圖抬高價格囤積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或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的情形,可以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有問題的點在於,這條條文的規定中限定的:「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究竟解釋上是解釋為「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又或者是「民生必需的『飲食』及『物品』」?

雖然從文字上似乎有解釋的空間,但根據立法院於民國103年公告的本條文的修正理由中提及:本條性質係屬妨害農工商罪,保護客體宜以農工物品為範圍,不宜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由此顯然可見,立法者似乎有意思地要排除掉農產品以外民生用品的適用。

因此結論上來說,縱使真的有囤積衛生紙的行為,從刑法第251條的立法模式來看,因為衛生紙不是農工物品,所以無法以本條來處罰。有新聞提到士林地檢已經著手進行調查,至於應該要適用的條文為何,則有待後續的消息才知道,但至少刑法第251條應該很難成立。

衛生紙調漲問題對民生影響重大

衛生紙是民眾生活所必備的物品,調漲價格對民眾生活會產生重大影響。針對本次政府機關迅速的處理態度,我們表示肯定;但同時也希望未來,不論最後結論是有是無,都能公開相關的調查結果,才能使民眾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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