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銘專欄】【高宏銘專欄】災害防治,從修法開始

  • 2018-02-23
  • 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圖:轉至東森新聞雲
 

2018年2月6日深夜的一場地震,震垮了花蓮4棟大樓,也震碎了許多家庭。發生這樣的災害,著實令人難過,國軍和救難人員的勇氣及毅力,以及外國友人的關懷也都令人感動。但回顧台灣歷史,因為特殊的位置,所以颱風和地震幾乎是每個台灣人生活中不會缺少的經驗。

以地震來看,1999年9月21日的集集大地震所造成的傷害,至今依然令人難忘,而1935年4月21日發生的關刀山大地震更是造成3276人死亡,迄今仍是單一天然災害造成最多人死亡的恐怖天災。

既然地震是不得不去面對的課題,生活在台灣的我們更應該深入思考,如何面對地震,避免災害的擴大。兩年前的台南維冠大樓倒塌,當時的建商和建築師都被起訴判刑,就已經顯現出違背建築法規的嚴重性。今年,此次花蓮地震又造成大樓倒塌,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也開始深入調查是否有違背建築法規而涉及刑事責任之處。

可是我們不能只靠事後再由檢察官去追究,面對災害防治,我們必須追求消弭災害於無形的目標。審視國內最棘手,也是最廣泛的建築物問題,就是違建!違建不僅可能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更可能造成火災時的逃生困難,所以違建一定要解決,但實際上違建好像永遠都拆不完。會造成這樣的狀況,主要是有部分違建是緩拆的,以台北市來說,1995年以前的違建原則上緩拆的,雖然柯P已經表示不管是不是1995年以前的違建,都要開拆了,可是馬上就面臨拆除費用不足的問題!

除了部分縣市已經通過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可以向違建業主請求拆除費用外,包括新北市在內的許多縣市仍是要編列公務預算來支付拆除費用,因為預算有限,所以實際上每年能進行的拆除工作,可以說是少之又少。

要解決違建拆除不易的問題,強烈呼籲中央政府應該推動統一立法,可以直接增修《建築法》或另立專法,規定違建拆除費用就是要由違建所有人支付,甚至可以直接對違建所有人的名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如違建所有人不清償拆除費用,那就可以執行其名下不動產的抵押權,以便追償。當然這只是一個修法方向的建議,實際立法時一定需要更細緻的設計,但強調的是,如果只靠編列公務預算來處理拆除違建的事,那一定永遠拆除不完。

除了違建要處理外,老舊的合法建築則是要透過都市更新來強化抗災的能力。但是一講都更,大家就頭痛,因為各有立場,很難說哪一方一定不對。只是如何透過法規提高都更的誘因以加速都市更新的進行,甚至如何讓公權力事實強制介入,絕對是刻不容緩的課題。

提高建築物抗災能力,是面對地震,避免地震造成巨大危害一定要做的事,妥適處理違建和都更就是提高建築物抗災能力的首要工作。建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定要儘速合作研擬,增修相關法規,如此方是負責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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