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等待同性婚姻真正合法的漫漫兩年
依據媒體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駁回第二起同婚案。審判長林玫君宣判後,罕見地當事人留步,「溫柔地」向她們解釋判決理由,並表示完全能理解同志的處境,且直說「很抱歉」,「辛苦了」,如此親切的法官,讓當事人倍感窩心!審判長表示,因大法官釋字748號已出爐,說明拒同婚已違憲,並給立法機關兩年填補這個法律漏洞,這段期間無法源依據可命戶政機關接受同婚登記,行政法院僅能監督行政機關有無依法行政,無法越殂代庖立法。
同性婚不婚?
同志是否可以擁有合法的婚姻,一直是關乎人權的重要議題。今年關於該議題的討論來到高峰,支持同性婚與反對同性婚的兩派意見吵得沸沸揚揚,終於在民國106年5月24日,大法官公布了第748號解釋,裁定現行法對同性婚姻的限制違憲,是台灣對婚姻自由平等權的保護向前邁進的重要里程碑。
大法官認為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的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的永久結合關係,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使同性性傾向者的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的差別待遇。進而訂出兩年的立法期限,並明言若逾期未完成法律的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別二人得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的效力。
違憲與合法
釋字748號出爐之後,同性婚的支持者歡聲雷動,反對者相對罵聲四起。然而無論如何,大法官釋字具有憲法位階,台灣既然是法治國家,無論是否支持都應該遵守,這才是法治國家人民應有的素養。
在釋字748宣布之後,部分同性婚支持者認為大法官已經裁定現行法違憲,則應該接受婚姻登記的要求,即有同志前往戶政機關要求進行婚姻登記並受到拒絕。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被拒絕是理所當然的。大法官表示兩年後若無立法,同志就可以直接進行登記並擁有與異性婚相同權利。既然大法官給出兩年的立法期限,在立法前,同性婚仍無法適用異性婚的的相關規定。簡單來說,雖然大法官已經裁定限定異性婚的法律違憲,但因為在立法機關立法前缺乏法源依據,同性婚仍無從合法辦理。
同性婚姻的困境
經過多年的爭取,同性婚姻終於得到國家的認同,非常令人感動。然而同志的權益要得到完整的保障,包括收養、跨國伴侶等議題,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國家對同志婚姻的立法方向,無論是以專法形式或是修民法,都很值得討論。
合法的配偶關係在配偶面臨醫療需求,或是財產上的糾紛等各種問題時,才能以合法身分做決定。兩年的時間對於同性伴侶而言,想必是漫長的等待。在這期間,或許會有更多因為無法具有合法配偶身分流下的眼淚,只能衷心期盼立法機關盡快立法,訂定出令各界滿意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