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勇敢揭弊被免職,揭弊者需要更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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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報導,有前公務員發現長官不斷要求做假帳,因按耐不住罪惡感,便向廉政署自首,並協助檢方調查原單位貪污情事。事後法官雖然依據貪汙治罪條例予以免刑,但依據現行的公務人員任用法,仍被予以免職處分。當事人在民間司改會的義務律師陪同下,已於近日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一律免職的規定,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貪污治罪條例給予揭弊「吹哨者」減輕或免刑優惠
政府機關官員貪腐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各國政府關心的焦點,各地也大多有一套自己的處理方式。在我國,除了透過相關稽查機關的稽查之外,同時也透過內部人員舉發的方式,找出潛藏在內部的貪污事實,這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吹哨者」。
由於這類的吹哨者是揭發貪污問題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因此也立法給予吹哨者刑期的優惠。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中就有規定,在犯罪後自首並繳回因此取得的犯罪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若是因此找到其他正犯或共犯,則應該免除其刑。
這樣的規定考量到吹哨者願意出面揭露自己參與其內的案件,且如果有犯罪所得也已經將所得全數繳回,可以看出這個人已經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有所認知,並希望以實際行動補償,給予刑度上的優惠。在結果上而言,也確實達到了效果。
免刑仍然是有罪判決,一樣要免職
然而,這個案件出現的問題,是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的適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凡是有第1項中任一款的情形,該名公務員應予以免職。這樣的規範表面上沒有問題,但卻在遇到吹哨者時,遇到了十分詭異的情況。
雖然貪污治罪條例給予吹哨者「免刑」的優惠,但是免刑判決本身仍然是一種「有罪判決」。上面說到的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當公務員有貪污行為被判刑確定後,就一律予以免職並終生不得再任用。兩者一起適用之後,導致該公務員雖然已經獲得免刑判決,卻仍要被免職,似乎與鼓勵機關內部揪出舞弊行為的目的不符。
除此之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沒有對案件類型做出詳細區分,不論案件嚴重程度、刑度高低都一律免職,也是這條條文的問題之一。這樣的規定是否過當?又應該要如何規定,也將是未來釋憲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吹哨者如何保護?將是未來的重點!
事實上,除了法律層面對揭弊者的不友善之外,揭弊者還必須要面對許多生活上的困難。
當過兵的讀者可能知道,雖然軍中存在著1985這支申訴電話,但可能申訴到最後,卻反而造成揭露者被被揭露者欺負的弔詭情形;在一般人的狀況,則可能是在揭露後,自己或家人受到鄰居、有力人士的「關心」。這樣的問題,都是曾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如果不保護這些願意揭露問題的人,又有誰會願意揭弊呢?
因此,為了鼓勵人民勇於揭發身邊的弊案,法務部也提出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希望透過這部法律來保護勇於揭發弊案的民眾。但這樣的草案目前仍有許多反對聲浪,究竟何時才能正式通過,就讓我們繼續等等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