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婚姻平權面對面系列講座─開放同志配偶收養
今年5月24日大法官公布釋字第748號,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波瀾,同時也宣告台灣對自由平等的保護向前邁進一步。然而,除了婚姻之外,孩童的收養是另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法操司想傳媒、以及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在今年9、10月舉辦四場論壇,探討釋字748號解釋後,還有哪些需要持續關注的議題,第一場論壇聚焦於「收養」。
人們總說,被同志領養的小孩無法得到好的照顧,成長過程會遇到很多問題,對小孩不好,難道真的是這樣嗎?這真的是一個從「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所產生的結論嗎?主辦單位在開場前先播放一部2006年在美國拍攝的紀錄片《酷童嘉年華Queer Spown》,導演採訪了許多由同志家庭撫養長大的小孩,分享他們在成長過程中面對的困境與體悟。
在紀錄片播放後,由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理事尤齡玉、中央研究院研究員黃舒芃、台灣大學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分別從同志家庭、憲法學者、心理學家的角度分享他們對同志家庭收養子女的看法。
釋字第748號V.S.同志配偶收養
黃舒芃研究員認為,釋字第748號中所提「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是只要作為人、任何人都應該具有的權益。從釋字中可以看出,大法官認為,給予婚姻平權並不會危害異性婚姻為主的現狀,當某東西進場可能對異婚本位的傳統造成影響時,就須進一步探究,重新討論,實際持向偏否定的看法。
黃舒芃也強調,對釋字第748號的解讀,並不代表對同志配偶收養的支持與否。並對推動同志配偶收養提出幾點建議:一、避免過度執著在釋字第748號的討論。二、應該對於為何要開放同志配偶收養子女作出有力的論證。三、就子女最佳利益作討論,就事論事,避免模糊焦點。
對黃舒芃的看法,許秀雯律師回應,認為在釋字第748號中,提到「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及「目的須為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就是大法官對於同志收養權的肯定。
對孩童議題的討論應回歸子女最佳利益
趙儀珊助理教授表示,根據超過1000個樣本數的跨國研究,對小孩的身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有三,一是親子關係,未成年子女與家長關係的品質(包含溫暖、愛、敏感);二是伴侶關係,家長與重要他人的關係;三是足夠的經濟及社會資源。從研究結果可以發現,「關係的品質」才是關鍵,家庭結構反而不是重點。
在討論小孩由誰收養時,人們總是有很多不同的切入點,然而,這些切入點究竟是為了大人好?還是為了小孩好呢?小孩的收養,關係到小孩的成長發育,應該從小孩的最佳利益出發,作為判斷標準。
同志配偶沒有收養權,保障了誰?
尤齡玉理事介紹了同志家庭的小孩從哪裡來,對台灣同志家庭的數量進行了概略的分析。同志家庭在台灣的數量無法被準確的條列,主要是因為台灣的人口普查無相關資料,若依加拿大的數據推算,台灣的同志家庭數量事實上不容小覷。
同志家庭也渴望能有穩定的關係,透過法律對關係達到保障。在法律上,同志家庭被迫成為單親,家長中若有人死亡,將產生親權及繼承權的問題。生活上也有需多不便,無論是註冊、醫療、出國辦護照,都可能因為不具法律上的身分而無法順利申辦。而其中最大的困境無非是外在社會環境,被歧視的原因有很多,我們該做的是改變、消弭歧視的文化,不是剝奪被歧視者的權益,這麼做反而會助長恐懼,產生更多仇恨的謠言。
衛福部、法務部、司法院、行政院性平處,以及部分立委辦公室均有派員參加,也都表示會將蒐集到的意見代為轉達,列入參考。
同志家庭在台灣仍未受足夠的重視,在法律上的保障亦待更加完善與平等。無論對釋字784號的解釋如何,未來在爭取同志收養權的路上,若能就子女最佳利益為推動積極立法的論述依據,想必在不久的將來,台灣能再度向前跨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