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遊行強制驅離想離場民眾,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圖片來自網路
2018年06月08日案件更新:
根據新聞報導,監察院於本日通過本次事件的調查報告。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警方這種丟包的「新模式」,屬於憲法第8條「逮捕拘禁」的範疇,且確有失當,要求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檢討改進。同時,就律師被強制帶離的問題,監察院認為律師依照《律師法》本就可以在集會現場協助參與者,如果沒有涉及不法就應該保障,不容將合法執行職務的律師時為違法陳抗民眾,恣意行使強制力。本案將律師當作陳抗民眾,並強制帶離的行為確有不當。
昨日,台北律師公會發出聲明稿,認為昨日凌晨在台北車站東三門警方強行帶走現場協助離場的律師並丟在內湖郊區的行為,不僅限制了人身自由,更嚴重侵害律師的執業權利。
根據台北律師公會的聲明、現場實況畫面及在場律師的見聞紀錄(註)指出,當日凌晨有部分民眾在律師陪同下欲離開集會現場,律師出示律師證表明自身身分及離場訴求,警方不僅未讓他們離開,更以優勢警力將他們團團包圍,之後在未說明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僅以「憑警察執行職務」一句話,就強制將現場民眾及律師送上警備車並丟包於內湖郊區,無端拘束相關人等人身自由長達兩小時。
現場警員未說明阻止離場的理由,侵害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
按照憲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之人身自由應受保護,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當日事件發生前,部分民眾已先行在部分律師的陪同下離場,事後剩下的民眾也欲離開現場時,依照上面所說的憲法規定,警方理應放行不得限制,就算要限制也應該要有合理的法律依據。但當時現場警方卻對此問題避而不答,就連事後也沒有針對此做出回應,似乎有侵害現場欲離場民眾及律師的人身自由。
強制驅離現場欲離場民眾,缺乏合理依據
昨日,警方針對現場強制驅離民眾的行動做出回應(新聞畫面),引用現行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說明行動前已經依法舉牌命令解散多次,警方將人抬離現場是依照該規定所為的「強制處分」,一切都是依法行政,過程並未違法。
但是當我們綜合上面提到的現場實況畫面、紀錄文等等的資料來看就會發現,現場「部分民眾」其實早就已經表明要離場的訴求,反而是警方不讓他們離場。從這樣的角度來看,警方這樣驅離「想離場的民眾」的行為,似乎和集遊法為了公共利益,透過強制力驅散違法集會「不願解散」的民眾的意旨不符。
集會遊行法修法何時完成?
針對目前集遊法採取「許可制」,使政府能夠預先審查人民集會目的,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的問題,過去一直是民間團體、學者所指責的焦點。在去年法務部去年底所公開,回應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的第二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的問題清單及政府機關回應檔案中指出,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的修法已經正在進行,但時隔一年的現在,除了已經出委員會的消息以外,卻完全沒有其他消息。究竟集遊法和時會有進一步修正,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註:因警方至今並未公開當時律師表明離場意願時的現場側錄畫面,故無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