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警方可以押人取槍嗎?

  • 2017-11-06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桃園龜山分局偵查隊,為了追查槍枝,前往章姓嫌疑犯的住所。並要求章姓嫌疑犯主動交出槍枝,否則將要將他帶回去驗尿。章姓嫌犯怕施用毒品的事情暴露,故配合離開去拿槍。員警怕章姓嫌犯會脫逃,遂將前去章姓嫌犯家的孫姓男子,扣留在偵防車中,長達1小時。

警方透過此舉,的確扣得了該槍砲案件的關鍵證據,2把改造手槍以及17顆制式子彈。章姓男子因槍砲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但警方扣留章男家中的孫姓男子,有法律依據嗎?警方能夠隨便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嗎?

警方押人行為,已構成妨害自由!

本案中,孫姓男子並無任何不法行為,他只是有事前去章姓男子家,卻遭到員警的扣留。雖然員警供稱並沒有使用強制力扣留孫姓男子,且孫男並沒有要求要離去。但經過法院調查,案發當時,孫姓男子雖然因為怕自己吸毒的事情被員警發現,才沒有當下呼救,但員警的確有抓住他的皮帶,在偵防車上也有兩位員警分別坐在孫男的兩側。

員警的做法,的確限制了孫姓男子的人身自由,依法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為員警屬於有法定職務的公務員,依法須加重其刑。法院在衡量被告員警們的犯後態度以及員警此舉對於人民對警察之信賴的影響,分別判處3個月到4個月不等的徒刑。

押人員警受判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依據我國刑法,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受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易科罰金。但由於本案,員警們具備公務員身分,要加重其刑2分之1。所以最重本刑變為7年6個月,即便員警們受判的為3到4個月不等的徒刑,但還是不可以易科罰金。

而本案又是一起警方未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多虧檢察官在調查另一件槍砲彈藥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此事,並依職權展開調查、起訴,才能即時導正警方的不當行為。看到這裡,大家或許會認為,這個案例中被押的人,是因為吸毒所以不敢拒絕警方,一般人只要當下拒絕警方就可以了。但真的是這樣嗎?面對警察,以行使國家公權力的理由,有多少人能夠拒絕呢?

這也讓我們想到,最近因為再審獲得無罪判決的鄭性澤,當初也曾受到警方以不正手段嚴刑逼供,鄭性澤案的其他證人,也曾經遭遇過刑求。如今鄭性澤雖然獲得無罪判決,但當初刑求他的員警呢?找到了嗎?檢方調查了嗎?再審若只是針對個案的無罪,而不去審視先前辦案過程中的瑕疵,這樣冤案真的平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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