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為什麼高分檢檢察長有權「命令」地檢「起訴」?

根據媒體報導,2015年台中一對父母,發現四個月大的兒子身體不適,就醫後發現,兒子身上有多處新舊骨折,懷疑兒子遭到保母母女虐待。經過台中地檢署兩次偵辦,皆因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這對父母不放棄,再度提起再議。
案件經過台中高分檢「親自開庭調查」後,「命令」台中地檢署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台中高分檢認為,雖然地檢署對保母進行測謊,希望可以通過測謊查出是誰下手施虐,保母通過測謊,但保母受託24小時照顧小孩,即使本身並非施暴者,但仍需盡保護照顧義務,照顧無自救能力的嬰兒,卻失於看照,讓人有機可趁,下手傷害,到案後還無法說明是誰施暴?認定保母有疏失。
什麼是命令起訴?
「命令起訴」是檢察總長的職權,雖然司法實務中比較少見。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當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由,偵查也已經完備的狀況下,可以命令起訴。本案已經經過台中高分檢親自調查,傳訊多人到案後,做出的決定,符合偵查完備的要件。
落實司法改革,法務部自我改革「第二次再議」不得發回續查!
關於再議,若高檢署認為調查不夠詳盡,可以發回一審續行偵查回,但過去並沒有發回次數的限制,當一直出現高檢署發回續行偵查的情形出現時,反而會造成人民對於司法的質疑、一二審檢察官為同一個案件發生爭執、浪費司法資源。
法務部為了回應司法改革,法務部審檢會做出決定,從明年開始再議僅能發回一次,若二審檢察官第二次收到相同的再議案,仍然認為偵查不完備,不得二次發回,需親自偵查完備後,若認為再議有理由,應命令一審起訴。
對於本此高分檢的作法,《法操》認為非常得肯定,這樣的作法除了可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能避免一再反覆造成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但我們也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去思考,檢察官任命的問題。今天因為有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詳細辦案、明察秋毫,本案男嬰的父母,才終於有機會可以透過司法,為他們的兒子爭取一個公道。若這些優秀的檢察官,能夠在一審任職,那是否本案的父母,也不需要經歷兩次的不起訴處分的打擊?
關於檢察官的任命,優秀有豐富經驗的檢察官,是否應該有多一些的比例分配在地檢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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