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事情過了28年還可以提告嗎?追訴權?消滅時效?

  • 2017-10-03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05.29更新: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殺人犯無追訴時效的限制。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當你發現,配偶有一個28歲大的私生子。該怎麼辦?

根據媒體報導,新竹一名男子與小三及私生子走在路上,竟被正宮兒子的同學撞見。兒子立即向母親爆料,經過徵信社調查後,母親憤而提告。但因為已經過了「追訴權」時效,所以檢方只能以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252)。

但「私生子」的存在,明明就已經是通姦罪的鐵證,為什麼還不能告?「追訴權」時效是什麼?做錯事只要撐得夠久,不被抓到,就不用被處罰嗎?

什麼是「追訴權」?

要把壞人抓出去關,需要經過哪些步驟呢?在得知有犯罪嫌疑後,偵查機關須先發動「偵查」,經過調查蒐證後,檢察官會決定是否要起訴。若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就會進入「審理」程序。但須由法院作出確定的有罪判決,才會進入「刑罰」的層次,才能把壞人抓去關。

追訴權,指的就是國家發動偵查後,提起訴訟,追訴犯罪的權利。而刑法上針對追訴權設有時效的限制,若超過了法定時效未起訴,追訴權就會消滅,刑法上的時效規定,分別有30年、20年、10年、5年,區分標準以法定刑的刑度而定。

以本案為例,通姦罪,屬於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規定,當犯罪成立時,5年內未主張,「追溯」時效就消滅。而本案的證據是28歲的孩子,而推斷通姦發生時間應該時在28年或29年前,早就超過5年,檢察官只能以「不起訴處分」。

但本案的追訴權,真的是5年嗎?追訴權時效曾經在民國94年刑法大修時,將追訴權時效的年限提高。本案發生時為民國77或78年間,依據當時舊法規定,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權時效,為3年。而根據刑法施行法第8-1條規定,在追訴權時效修法前,追訴權已經開始計算或已經完成者,適用對於被告最有利的規定。所以本案通姦罪的追訴權時其實是3年。

「告訴乃論」之罪,需注意「告訴權」時效!

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指的是犯罪行為一定要經過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發動追訴權。而「告訴權」同樣有時效的問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知道有犯罪時,6個月內就要主張,否則告訴權就會失效。

舉例來說,配偶於私生子3歲時,發現了他的存在。配偶必須盡快在6個月內,合法提出告訴,若超過6個月,告訴權就消滅了。即便追訴權仍未到期,但由於未經合法告訴,檢察官也沒辦法發動追訴。

不能告通姦?還能告什麼?

除了刑法通姦罪,當發生外遇的問題,還有其他權利可以主張嗎?當然有!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可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但仍須注意民法也有消滅時效的問題,當得知權利受到侵害,若2年內未主張損害賠償則時效消滅,或不知受到損害,但自加害者有侵權行為時算起,超過10年除斥期間。雖然仍可以提告,但對方可能會以時效消滅或超過除斥期間作為抗辯,而拒絕給付。

而本案的狀況,雖然張妻才剛得知,未滿兩年,但配偶通姦的證據,小孩都已經28歲了,已經超過10年了,所以時效仍屬完成而消滅。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不論是追訴權、告訴權或是消滅時效的討論,都是以私生子為通姦唯一證據為前提,若配偶掌握了通姦罪的「新證據」,只要沒有超過以上的時效,仍是可以提告的。

本案通姦超過28年,竟然是以這種方式被發現,雖然在法律上無法主張,但編輯相信,夜路走多了還是會碰到鬼的!由此案我們可以學習到,無論碰到任何情況,該做的事就是冷靜下來並小心蒐證,若能取得最新的證據,在法律上就可以有所主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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