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原住民少年持獵槍殺死侄、射傷父,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 2017-09-29
  • 法操司想傳媒

 

原住民持有獵槍之所以會被大家廣泛討論,原因有兩種,一是當原住民獵到保育類動物時,另一個就是獵槍誤傷事件。王光祿非常上訴案,就是針對原住民獵捕野生保育動物的事件。

最高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請了非常多專家證人,希望可以了解原住民的持有獵槍的文化歷史。《法操》不僅親臨現場也在雲端上,參與這場「司法史上第一次」最高法院審理的「直播」,(延伸閱讀:司法更加透明公開!王光祿案最高法院首次法庭直播)。

經過7個月審理,本案又創下最高法院的另一個創舉,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共同具名聲請釋憲,裁定全案停止審判,待大法官作出解釋後再審理。這是最高法院法官首次由法官聲請釋憲並停止審判的案件。

關於獵槍誤傷的事件,頻繁的發生於現今社會,例如,在105年12月3日晚間,苗栗縣南庄鄉的一起槍擊意外。根據媒體報導,酆(音同風)姓父子,欲邀請潘姓男子一起打獵。當父親們在客廳說話時,潘姓少年與死者,一同在房間裡把玩獵槍,潘姓少年在把獵槍交給死者時,誤扣板機,子彈近距離貫穿死者的肺部,並穿過木板隔間,擊中在客廳的父親。

酆潘兩家都為了保護潘姓少年,並未透漏實情。但因醫院接連的收到槍擊患者而向警方通報後,事情才逐漸水落石出。由於潘姓少年年僅12歲,在檢警偵訊完後,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苗栗地院少年法庭。

本案是一件讓人惋惜的過失殺人案件,小六少年,也受到很大的衝擊。在這樣的情況下,小六少年還是需要被移送,但他會面臨怎麼樣的處罰嗎?就讓《法操》帶大家來看看我國法律是怎麼樣規定的吧!

小六少年,需要負殺人罪的「刑責」嗎?

本案的獵槍,是酆姓男子,透過潘姓男子購買的。關於獵槍的取得來源、製造方式,都是取締違法狩獵所會探究到的核心概念。所以獵槍的取得是否合法,還是需要近一步的調查。(延伸閱讀:從獵槍誤傷案談──原住民的狩獵文化

而誤扣板機,導致酆姓男子身亡,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但由於潘姓少年未滿十四歲,依據刑法第18條規定,行為人未滿14歲的行為,不需要依刑法負責,但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潘姓少年未滿14歲,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是不能適用刑法的。少年法庭若認為有必要,仍可對少年做出訓誡、交付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處分。所以就結論來說,小六的少年,是不需要背負殺人罪的罪名。

誰應該為殺人罪負責?

大家看到這裡會不會有一個疑問,少年不用背負殺人罪的罪名,那這件事難道就不用有人負責嗎?少年的父母不用負責嗎?我國刑法上,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例外才有要探討當一個人沒有任何作為,是否有處罰的必要。學說將「不行為」歸類為「不純正不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區分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有「保證人地位」。

所謂的「保證人地位」,可以分成兩類,「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及「監督義務的保證人地位」。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指的是不論危險是誰造成的,保證人有義務保護特定法益不受到侵害。另一個監督義務,指對於特定危險源的監督義務,讓此危險源不會侵害到他人。

父母對於子女的保護義務,屬於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其保護的,是少年的生命身體法益。而危險源監督義務,本案中,危險源所指為「獵槍」,故對於獵槍的監督義務在獵槍持有人,根據媒體報導,本案獵槍所有人為潘姓死者。潘姓死者已經身亡,自然也無法負責。

本件是一個意外的悲劇,雖然沒有人要為此負上殺人罪的刑責,但對於一個小學六年級的學生,釀成此意外,對於他心理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從這個案件,延伸到原住民擁槍權的討論,是否因為獵槍誤傷的案件就否定原住民持有獵槍的權力,是非常值得討論的。槍的危險性,當然比刀劍更甚,但只是考慮到危險性,就一概不許使用,似乎也有些過度解釋。

況且,現行法規對於獵槍的限制,也讓獵槍處於一個使用上相對危險的狀態。在原住民文化與社會安全的動態平衡中,法令規範與政府所做的決策都是值得我們注意與了解的。《法操》期許未來政府能夠,做出更符合人民所需求的制度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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