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死亡案件發生,該怎麼處理?
2019.1.30本案進度更新:根據媒體報導,高院駁回檢辯雙方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2018.3.14本案進度更新:根據媒體報導,桃園地院依加工自殺、詐欺等罪判處陳政賢3年有期徒刑、葉婦兒子陳俊宏1年6月徒刑陳慧齡1年2月有期徒刑。
一位葉姓女子意外落崖的案件,在經過檢察官的調查後,反將其丈夫陳姓男子與其兒子,依詐欺以及加工自殺罪嫌移送法辦,這中間到底發生什麼事呢?
據媒體報導,陳姓男子原供稱,妻子因暈車的關係,因此停車讓她下車透氣,妻子因為覺得附近風景優美,因此坐在橋的護欄上自拍,才不慎導致墜落身亡。然而,檢察官依照邏輯推論,在暈車不適的情況下,一般人不會有看風景拍照的閒情逸致,而且從16公尺高的橋往下看,是會使人感到害怕的高度,坐在護欄上自拍並不合理。
此外,從陳姓男子與葉姓女子登記結婚至今,投保多家產物公司意外險共3400萬元,且在葉姓女子身亡後的第二天,陳姓男子就急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甚至類似的案情也發生在葉姓女子的前夫身上,引起檢警諸多懷疑和聯想。
經過兩個月的調查,桃園地檢署於2017年9月18日,依照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刑法第 216 條及第 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提起公訴。
我國刑法「加工自殺」處7年以下,1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台灣並沒有「自殺罪」的刑法規定,因為從執行上來看,自殺者已經死亡,無法成為刑罰的對象;而從就預防功能出發,一個連自己生命都想拋棄的人,任何刑罰規定也沒辦法防止任何自殺事件的發生。但幫助、教唆別人自殺,又是另外一種情形。根據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的規範:「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獲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為什麼謀為同死,可以免除其刑呢?這就跟我們不罰自殺者的道理是相同的,當一個人已經想放棄生命,刑法上的其他刑罰,對這個人也起不了作用,所以法條明文賦予法官裁量權,在個案判斷上可以免除存活者的罪責。
檢察官仔細相驗 挖掘死亡真相
在這個案件中,由於檢察官的細心追查,才得以發現諸多疑點,這是檢察官重要的「相驗」工作。在非自然死亡或醫療機構病死的情況,都必須經過檢察官的相驗流程,才能辦理後事。在發生死亡案件時,檢察官會與法醫、檢驗員、派出所員警和分局偵查隊員前往現場勘驗。法醫或檢驗員驗屍後,會向檢察官說明死因,若死因明確,就會當場開據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無法判斷死因,就會進一步解剖。
在檢察官充分了解情況後,地檢署長官就會依「是否可能涉及他人犯罪」,直接簽結或是進入偵查程序,因此,檢察官的相驗報告對於案情的發展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如果檢察官認為無涉及他人犯罪,就不會進入偵查程序,涉及犯罪的案件可能因此石沉大海。
在本案中,檢察官再次回到現場勘驗時發現,葉姓女子陳屍的位置,比起意外墜落,更像是自己向下跳,且警方調閱當地監視器發現,事發前一天與當天早上,陳姓男子的車輛都曾來到事發地點,疑似是來勘查地形。綜合多方疑點與調查,使檢察官並沒有以意外死亡作結,而是判斷葉姓女子為自願跳下,並依詐欺以及加工自殺罪嫌將陳姓男子移送法辦,檢察官的細心和追查真相的精神值得讚許。
相驗是檢察官判斷死因和是否涉及犯罪的重要流程,從本案的例子可發現,如果相驗結果是意外死亡,就會有意外險理賠,而實務上不乏有人透過製造假意外來詐領保險金,更凸顯相驗的重要性。其實,對於如此人命關天的工作,不僅檢察官要謹慎行事,在目前缺乏外部監督的機制下,有必要建立更嚴謹的相驗程序,以保障人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