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想搜身就搜身!警察是不是想……?

  • 2017-09-06
  • 法操司想傳媒

依據媒體報導張姓姊妹為了母親照護問題,多次與大哥及小妹爆發衝突。上月初,姊妹倆請員警陪同到大哥住處找母親未果,離去時小妹打110報案及出示暫時保護令,現場員警在路上接到通知,當場依現行犯逮捕張姓姊妹,還帶回警局要求脫衣搜身;姊妹倆聲請提審,法官認定兩女非現行犯當庭釋放,姊妹倆已向法院表示警方有非法逮捕的行為。

難道,警察真的可以這樣任意搜身嗎?

搜索小百科

搜索是指以發現被告(含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證據或其他可以沒收之物為目的,而搜查被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住宅或其他處所的強制處分。

關於搜索最重要的分類,是以有無搜索票為基準,分為「有令狀搜索」(有票搜索)與「無令狀搜索」(無票搜索),並且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無令狀原則為例外。

在有令狀搜索的情形,應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偵查中檢察官和調查犯罪蒐集證據的司法警察官,認有搜索必要時,向該管法院聲請。且司法警察官須經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才得聲請。

雖然如此,但因為搜索本質是帶有急迫性、突襲性的處分,難免發生時間上來不及聲請搜索票的急迫狀況,而有不得不進行無令狀搜索的例外情形。此種搜索只是令狀搜索原則和法官保留原則的例外,不是法定程序原則的例外,還是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則仍屬違法搜索。

無令狀搜索又細分為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同意搜索。

(1)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可立即觸及的處所。

這種以合法拘捕為前提,時間上緊隨於拘捕的搜索,立法用意在於,拘捕的被告也許身上攜有可能危及執法人員、或被告本身、或現場其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險物品。

(2)逕行搜索

因逮捕、追躡或執行拘提、羈押,有明顯事實足以相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的情況下,可以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此種搜索准許範圍僅限於「住宅或其他處所」,以發現被告為目的,被告身體的無令狀搜索另屬於附帶搜索的範疇。

(3)緊急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僅檢察官能為此種蒐集、保全證據的緊急搜索,司法警察不得自行發動。

(4)同意搜索

對於沒有搜索票之法官、檢警等人員,仍同意其進行搜索,等於是自行拋棄法律所保障之權利。必須在搜索前即取得受搜索人之自願性同意。如不想接受搜索,也可以表示不同意。

強詞奪理的辯解

三重分局表示,警方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附帶搜索身體。

但是,這樣的搜索方式根本就不是附帶搜索!應在逮捕的同時為搜索,就算是現行犯也應該當場進行搜索,帶回警局才搜索並不符合附帶搜索的要件。更何況法庭已裁定非屬現行犯,此件警方將人帶回再要求脫衣搜身的行為不但屬於違法的搜索,更可能涉及強制罪。

此一事件來看,實在令人深感警方對何為現行犯的法律判斷以及對合法附帶搜索的觀念似乎都不夠精確,,如果警察要爭取和檢察官對等的雙偵查主體制度,警方本身自己的法治觀念一定要提升,否則怎麼放心把主導偵查程序的工作交給他們?

此外人民常常因為資訊不對等和權力不對等,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當然搜身大家會覺得很誇張,但像是常常聽到的學校老師翻學生書包查違禁品、店家要求造成防盜警報響起的客人出示包包內物品,這些在事實上也是一種搜索的行動,理應受到嚴格的限制和檢視。

搜索有可能是很多不法調查手段的開端,這次的事件也突顯,警方在搜索的程序上仍有許多瑕疵需要改進,《法操》在此強烈呼籲轄區主管地檢署檢察官能主動針對此案了解案情,以釐清事實,兼顧保障民眾權益和善盡督導司法警察的權責。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