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從北檢重查中廣案來探討簽結

  • 2017-08-09
  • 法操司想傳媒

2018.7.10案件進度更新:北檢調查終結,認為前總統馬英九涉犯證卷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之被性等罪嫌提起公訴。

當年鬧得沸沸揚揚的三中案,歷經了八年的調查最終以查無不法而行政簽結,讓許多民眾大呼驚訝,也因為是簽結,所以此案當時亦無法聲請再議。然而,近日台北地檢署接獲檢舉,直指中廣交易案有弊端,也提出部分的證據,於是台北地檢署便分他字案重啟偵查。「簽結」,字面上看起來似乎案子結束,但是卻又可以重啟偵查讓人不禁懷疑,「行政簽結」到底具有何種效力,也到底該不該存在

什麼是偵字案?他字案?

一般來說,檢察機關會依照犯罪嫌疑程度來區分出偵字案與他字案,此種分類雖然其不具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但在檢察機關已行之有年。一般來說「偵字案」是處理「涉犯犯罪事實已經明確」的案件編號,「他字案」則是處理顯然不可能犯罪,例如告媽祖不靈這種明顯不能成立的事情,或是「涉犯犯罪事實尚不明確」的案件編號。

此外,偵字案的結案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來結案,如果是有告訴人的偵字案受到不起訴處分,那就會有聲請再議的可能;至於他字案的結案,就是用簽呈上報主任檢察官和檢察長,改分偵字案或直接結案,用簽呈直接結案,就是俗稱的「行政簽結」。

讓人霧裡看花的行政簽結

進一步來說,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行政簽結是指當一他字案件開始偵查後,如果發現證據不足,且犯罪不明確或是不足時,會以「行政簽結」而暫時終結此案,但不代表此案已經終局終結。

行政簽結並未具實質上確定的法律效力,它僅僅是檢察機關內部的一種行政處置,既非不起訴處分,亦非緩起訴處分,就無法依刑事訴訟法256之規定聲請再議,且不在刑事訴訟法260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規範內,除非日後認為案件仍有調查之必要且有相當的證據,仍可以重啟偵查。

更弔詭的是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偵查期間的證據等都不會公開,當案件以行政簽結時,所有偵查的證據亦不會公開,而且僅有少數案件簽結後會由檢察署發出新聞稿說明,所以會讓人覺得霧裡看花,更不會清楚檢察官到底是如何偵查該案件?

《法操》認為他字案簽結此一作法的存在立意良善,確實可幫助減輕檢察官的工作量和無謂的工作負擔,但令人詬病的是,不具有任何法源依據,更不受刑事訴訟法的約束,他字案簽結也易變成檢察官恣意濫權的灰色地帶,更難保不會有政治因素介入,檢察官就可能可以簽結方式,使案件就此結案,且易無聲請再議之可能。若不是中廣案是相當受重視的案件,說不定就會像其他類似他字案簽結案件一樣,塵封在地檢署的檔案櫃中!

話說回來,「止兀の憂」的發展,實在值得大家進一步關心,而且,如果北檢針對中廣案確實追查出涉有犯罪而起訴相關人等,那當年「特別偵查組」簽結此案一事,就更需要深究到底當初到底是「別查組」還是「特偵組」在偵辦此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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