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恐嚇危害安全】弟弟靠超跑,將軍超火大,到底誰會吃上官司?
此為視覺搭配圖檔,並非本案中的超跑。
社會上有些人,無法忍受別人碰他的東西,所以有人在「機車後把手藏圖釘暗器」,有人則是在臉書上破口大罵。根據媒體報導,國內跑車名人鄭為元,因為一名小男童靠在他的跑車上拍照,氣到在臉書上發文:「妳笑的很開懷,我卻想把妳碎屍萬段!我從沒說自己有肚量!我就是不讓人碰我的車!」這樣的發言,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恐嚇危害安全罪」是什麼?
恐嚇危害安全,指的是恐嚇個人的威脅行為,恐嚇的內容包含對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上的損害。要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必須要把「不法的惡害」,也就是將威脅內容「告知他人」,使別人「心生畏懼」進而影響當事人對於日常生活的安全感,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依據刑法規定,可以被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威脅的內容,必須以「不法」為前提,若告知內容合法,就不會構成本罪囉。例如:小明被小華揍了一拳,小明威脅小華,如果不登報道歉,他就要去法院提出告訴。小華死都不願意道歉,可是從那天開始,小華就非常擔心會收到法院文書,每每郵差來,都膽戰心驚,夜夜失眠。小明威脅小華要提告,的確影響了小華對於日常生活的安全感,但由於提告是合法的手段,故不會構成本罪喔。
在FB發表言論,有符合「將惡害通知他人」的要件嗎?
本案的情形,鄭為元在臉書上「公開」發文,表示想把男童的媽媽碎屍萬段,登上了新聞版面,而男童媽媽也出面回文了,所以可以確定惡害已經告知當事人了。而現在的問題在於,男童媽媽是否有心生畏懼。從回文看來,男童媽媽只是希望對方能夠理性處理問題,不要以此方式公開po文抒發情緒,希望鄭為元可以刪文,但是否有心生畏懼,不能單以留言為斷,仍須詳加調查。
將自己的車停在公共空間,難免會有人碰到,雖然有些人認為,不碰別人的東西是基本的道德。但事發當下,是處於公共空間中,現場也並沒有任何警語,標示「不能觸碰」,所以其實並沒有法律上的權力可以主張。除非當事人確實有造成車子毀損,才可進一步提出法律追訴。
就本案來看,且不論道德上是否站得住腳,當以保護財產的角度出發,威脅要傷害別人生命時,就已缺乏正當性了——因為人命的價值絕對高於財產。不論任何人,在普世價值中,千萬不要有「自己超有錢,就高人一等」的想法。
值得注意的是,恐嚇危害安全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檢察官在知有犯罪嫌疑下,也可以趕快進行調查。不要讓台灣社會變成一個只要有錢就可以大聲,而不在乎誰是誰非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