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諾富特飯店事件:好險台灣是民主國家?
根據媒體報導,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成員與賴中強律師等人,為抗議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與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舉行「王張會」,於2014年6月25日投宿於開會地點「諾富特飯店」。住宿期間,卻遭飯店人員破門闖入,賴中強律師等人,對此提出民事及刑事訴訟。
刑事告訴「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已於2016年9月6日判決確定——諾富特飯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總工程師,處拘役20日,得易科2萬元罰金。關於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在高院審理後,已於2017年6月8日達成和解,諾富特飯店代表當庭道歉,並賠償12萬元。
本案除了牽涉到政治議題外,也涉及人民入住飯店的權利,就讓法操為您細細解析,本案的各項爭點與判決理由 吧!
旅客居住自由、隱私權為我國法律所保障
本案起因於,賴中強等7人,入住諾富特飯店,但當時僅由兩人具名承租兩間客房各兩晚。由於尚有5人未進行入住登記,飯店人員提出登記要求,但賴中強等人未予理會,飯店人員遂以身體撞擊房門,將其中一間房門打開。
飯店方表示,入住登記,是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定,業者須依表登記每日住宿旅客,並送往警察機關,違者可處1萬至5萬罰鍰,所以才會敲門請其他未登記的人進行登記。另外,飯店人員一再強調,是為了保障賴中強等人的安全,並表示在發生緊急強況下(例如:暴力事件、自殺),若不強行進入住客的房間內,飯店所要負擔的責任將更高。且飯店人員認為,他們已經多次敲過門、溝通無效,盡告知義務後,才依員警指示破門進入。再者,飯店人員認為,賴中強等人入住的目的,是為了進行抗議活動,因此其行為表現,並非如同一般房客一樣,主張賴中強等人並非刑法第306條居住安寧所要保障的對象。
但法院認為,在房客承租該房間時,此房間即為刑法第306條1項所定「他人住宅」之概念。承租的房客,在承租時,就取得此房間的監督與支配權,而居住自由,就是此法條所要保護的對象,並不會因為承租目的不同,而改變飯店房間的供人休息、居住本質。
居住自由所要保障的,即為個人居住的場所,不會受到他人的干擾與侵入。而本案的情形,其他五人,是在承租人的同意下,才進入該房間,在租賃關係存在下,飯店無權要求其他人離開。法院認為,這5人留宿卻未登記的行為,僅會造成飯店經濟成本,並不會造成飯店或其他人的危害。而關於經濟成本的部分,可以在退房時,以出租人的身分,要求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向其他5人請求不當得利,在此5人,未拒絕支付的情況下,並無採取立即手段的必要性。
法院認為,以上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居。
聽警察的,就可以免責嗎?
飯店方表示,他們是在警察的監督下,才有破門行為,且因為警察未阻止其破門,故認為破門行為是合法的。但警察不阻止,就真的合法嗎?從法院的結論,我們可以得知,即便你的行為是警察指使的,仍然可能違法。
進入他人居住之住宅,會造成他人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等相當大之影響,所以除非有居住權人的同意外,必須有法律明文許可才可進入。就此,刑事訴訟法才會有「搜索」的相關規定。「搜索」指的是在原則上,必須要有「搜票」才能不需居住權人的同意,即進入他人居住之住宅進行搜索,且實務上,僅在特定足認有犯罪嫌疑的情況下,才可以在未有搜索票的狀況下搜索。
而本案的狀況並非以上所提情形,雖然飯店人員認為,賴中強等人停留停車場、不時進出房門、進出安全梯的行為有異,但飯店安全總監在作證時也承認,會認為上述行為是可疑的,是因為當時王張會於飯店舉行,平時並不會認為這些行為可疑。因此,本件根本不符合搜索的要件,故法院才會認為上述飯店人員,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居。
據被告辯稱內容,警方應為侵入住居罪的共犯!
而警方在此案件中的角色,非常值得我們特別提出討論。從判決書中可以讀到,被告辯稱的內容中「……這行動是警方指示我做的,是警方的要求,我要拒絕警方嗎?警方跟我們說請先把門打開,之後警方會接手行動,這就是事情的經過。」「……安全總監跟他說警方要求破門,所以他只有信賴安全總監的建議說詞,……」「主管、警察早已做出開門之決定,而且他在開門的時候都是在警察見證下為之,過程中警察也沒有制止,壬○○開完門後從勘驗光碟可看出他立即離開,且順利離開,也沒有遭警制止……」。
依照被告的答辯,警方根本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的共同正犯,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呼籲檢察官應起訴參與本案的員警,以確保人民居住自由與導正司法視聽。若法院認為,被告在得警方同意的部分未舉證完全,警察無法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的共同正犯,但被告證詞中亦有提及,從勘驗光碟看,被告在完成行為時,並未遭到警察的制止。那麼,被告當時就正是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的現行犯,警察卻未制止,是否也有公務員怠忽職守的問題呢?
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現階段的處理,在刑事判決做成及民事和解後,已經落幕。但賴中強等人在破門後,被警方非法限制行動自由近十個小時的刑事訴訟與國家賠償訴訟,仍在進行,但就目前法院的判決,仍讓人覺得欣慰,好險我們不是在中國,否則賴中強等人,就有可能像李明哲一樣,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抓起來呢!
備註:
裁判當時,被告所引的《觀光管理條例》已修正,現行法認為,房客住宿資料,已無向警局報備之必要。修正為「觀光旅館業應登記每日住宿旅客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