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媽寶的養成:警破窗救兒 母卻怒嗆賠償

根據媒體報導,新北市新店區,有一名男子,將未熄火的進口車INFINITI QX70,停於大樓停車場車輛出入口處的黃色網格上,一停就是一小時。大樓保全認為情況有異,故報警處理。警方趕到現場,敲車窗半小時,車內男子仍未回應,警方於是破窗救人,確認男子安全無虞,實施酒測發現,其酒測值超標,故開單扣車。
事後男子的媽媽至警局,認為警方沒有必要破窗救人,並稱「進口車玻璃都很貴」,認為警察執法過當,揚言要向警察求償。警察破窗救人,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呢?而這位媽媽的要求,是否合理呢?就讓《法操》為您分析!
警察職權行使,依法有據
日常生活中常見有民眾在車上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新聞報導。車上為密閉空間,如未熄火,可能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之意外,已是眾所皆知的事實。而警察本次破窗,即是擔心該名男子可能生命危險。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及第28條規定,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警方可以採取必要之措施,排除現行危害個人生命、身體的狀況。
當時的情況,該名男子已經待在車上長達1小時,警察也持續敲窗30分鐘,警方根據現場的客觀情況判斷,該名男子可能有生命迫切之危害,因此警方當然可以採取必要措施。
男子媽媽揚言求償,是否有理?
事後男子媽媽認為警察的手段過當,主張警察沒有必要將車窗打破。在敲破車窗之前,警方已經先拍打玻璃30分鐘,才判斷應該直接敲破車窗。但是否真的如同該名男子的母親所言,警察仍有敲破車窗之外的其他方法呢?
或許有民眾會想到,警方可以找鎖匠來開車門,但當時情狀,男子待在車內已經持續一段時間,警方敲車窗也沒有反應。警方當下合理的懷疑,男子可能處於生命危急的狀況下,把車窗打破,合情合理,畢竟等鎖匠來,仍需要時間,若耽誤到救援時間,男子可能因此喪命。且根據新聞報導,警方破窗時間為晚間12點10分,此時要找到鎖匠,也有其困難。
試想,若男子並非酒醉而無回應,而是真的一氧化碳中毒,因此無法回應。那麼,若警方選擇找鎖匠,而不破窗,拖延到救援時間,以致發生憾事,此男子媽媽是否又要向警方提告,認為其執法怠惰呢?
至於男子的母親揚言要提告該名警察,根據刑法第21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故即便警察有打破車窗,構成毀損罪,但由於其依法行使職權,故在刑法上,仍不具有可罰性。而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必須要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才須負賠償責任。經過分析,本案警察,並無過失,且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並非不法侵害,不符合國賠的構成要件。所以男子媽媽的請求,應該很難構成。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警察執法時,的確也可能發生執法過當或是警方要求不合理的狀況,主張自己的權利,的確是法治國給予我們的保障。但若警察行使職權依法有據,我們是否也該對這些認真辛苦的公務員多一些尊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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