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誣告馬幼興性侵 女星恐面臨牢獄之災!
2018.07.03類似案件更新:
根據新聞報導,因為多次坑殺房客而被檢察官起訴的惡房東張淑晶,今日新北地院宣判,認定張淑晶不僅增添原契約沒有的條款坑殺房客、還無端對房客及其親友提起刑事告訴等行為,已經觸犯誣告罪、詐欺罪、強制罪等罪,判刑8年2個月,其中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一同被起訴的男性友人黃鐸則因無直接證據證明與張淑晶犯意聯絡,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2016年7月,馬幼興遭控性侵女演員唐少萱。據檢方抽絲剝繭調查後,發現實情為唐少萱劈腿馬幼興和陳帝源兩人,因擔心劈腿一事曝光,才栽贓馬幼興性侵。
承審法官根據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及其他相關有力證據,認定2人當時是「你情我願」發生關係,馬幼興因而獲判不起訴。而後,馬幼興已對唐少萱控告「加重誹謗罪」,目前正和律師研議損害賠償事宜。檢方也因唐姓女藝人不實指控,依「誣告」等三罪,將其起訴,並要求法院從重量刑。
由於現行法規起訴書尚不公開,我們無從得知檢方起訴之罪狀有哪些,但就讓我們先針對誣告罪的相關重點,來一起了解一下——究竟撒謊亂告人、浪費司法資源,會有何下場呢?
把司法當兒戲!「誣告罪」怎麼認定?
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明訂,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條之構成要件,首先是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具備誣告之「故意」,有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的意圖。再者,誣告必須向檢警提出。而行為人誣告的對象,必須在法律上「能負刑事責任或懲戒責任之人」。最後,行為人所誣告的「內容必須是虛偽」。
本案例中,唐少萱因擔心自己劈腿被發現,進而誣告馬幼興性侵,主觀上,的確有誣告之故意;且近年來性侵案件頻傳,唐不可能不知性侵有可能會被判刑,也符合「使他人受刑事處罰」的意圖;她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亦符合向該管區之公務員提起之要件;而馬幼興已是成年人,自然屬能負刑事責任之人;最後,唐少萱所辯稱的馬幼興「奪走她第一次」,事實經法官認定,是雙方「你情我願」下的合意性行為。由此可見,唐少萱確實符合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將司法當兒戲,浪費司法資源,實不可取!
「誣告」浪費司法資源,休想易科罰金!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誣告罪」係屬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因此,無論如何,唐少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恐將面臨牢獄之災,無法易科罰金。
而本案能夠順利抽絲剝繭,也多虧了偵辦檢察官劉欣雅,付出了相當多的努力。從整個案件看來,劉檢察官辦案不僅努力認真,且非常細心,最後為維護司法正義,甚至不怕麻煩的主動起訴前案告訴人唐少萱,也套句流行語稱讚劉檢:「了不起,負責!」
《法操》也透過本案例期許,台灣的檢察官,都能像劉檢察官一樣,剛正不阿,謹慎細心,讓司法正義被展現,也能許台灣司法一個美好的未來,重拾民眾對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