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司改新決議】支持人民「直接聲請」評鑑司法官!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組第四次會議,在民國106年4月12日,針對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作成討論決議,主要包括:評鑑委員會要有獨立預算和專屬幕僚、評鑑委員的外部性和多元性應該提升、評鑑委員會應有調查權限以及人民可以直接請求對於法官、檢察官進行評鑑等。
其中最值得肯定的,就是人民可以「直接」請求對法官、檢察官進行評鑑!在現行制度下,除了法院、檢察署或律師公會可以對法官、檢察官聲請評鑑外,人民就只能透過特定團體,才能對法官或檢察官聲請評鑑,而目前,大多是透過司改會來聲請。
可是,根據司改會的統計,近年來,司改會受理人民陳情法官評鑑的件數,每年多在100件左右,而提出後,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的件數,大概又僅有十分之一,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受理人民透過司改會聲請評鑑的件數又更少。簡單說,在現行制度下,人民想對法官和檢察官聲請評鑑,實屬不易。但,社會上普遍可聞人民對於某些法官或檢察官有所不滿,由此可見,現行的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確實有所不足。
因此,此次會議決議人民可以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聲請評鑑,如可落實,確實可以降低聲請評鑑的難度,也更能讓人民有機會糾舉法官、檢察官的不當行為。
可是,如果改讓人民可以直接聲請對法官、檢察官評鑑,也要考量到聲請件數可能會大幅增加,所以,法官評鑑委員會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人員,也該有所擴充,否則,評鑑的件數若一直增加,卻無人可處理,那麼,評鑑制度的功能,仍是無法發揮。而且,評鑑後,若發現確有不適任之情形,後續該如何汰除?也應一併建立更適當的制度。
此外,根據司改會的意見,在針對檢察官聲請評鑑時,遇到最大的困難,就是沒有資料可以判斷是否具備評鑑事由。因為,偵查程序中,無論是筆錄或開庭情形,皆為不公開,一般民眾也難以取得。因此,就算人民覺得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行為有所不當,也難有相當佐證可以供判斷。所以,如果要落實檢察官的評鑑機制,也要考量到相關資料的取得問題,當然,此點也可能涉及「偵查不公開」原則該如何調和的問題。以上幾點,都要審慎研議。
不過,還有個更簡單的改革,可以確實幫助檢察官評鑑的落實,就是——檢察官在偵查庭或公訴蒞庭時,應該要「配掛名牌」!至少,要讓人民知道在自己面前的是哪位檢察官,否則,就算想聲請評鑑,也難以特定想評鑑的對象呀!如果連想聲請評鑑的對象,都無法說出名字,還能進行有效的評鑑嗎?
無論如何,對於此次會議中,決議人民可以直接聲請法官、檢察官評鑑,確實非常值得肯定。但必須注意的是,相關制度的一併規劃、改善,也同樣不可或缺。我們期待對於法官、檢察官的評鑑制度能有效落實,以汰換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如此,不僅是司法界之福,更是全體人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