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警方查驗身分無疑,憑什麼搜包、搜車甚至脫光搜身?

據新聞報導指出,北市一名女子搭友人車遭攔檢,警方查驗兩人證件並「搜車、搜包」,怎料一無所獲後,女警竟帶女子至超商廁所「搜身」,不但要女子解開胸罩、脫下內褲,還指示原地跳兩下,但最後,仍然什麼也沒查到。女子不堪全身被看光,飆淚泣訴:「雖然(全裸)只有5秒,卻是莫大侮辱!」
由於近年來酒駕事故頻傳,其中又常見死亡車禍,導致許多家庭家破人亡,所以,每逢假日、春酒、尾牙季,總可見大批員警,駐點在各個交流道或各大馬路,進行臨檢盤查,這是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所賦予警察單位的權力,係屬合法。
但是,本案中的女子不僅被要求盤查,還被要求「脫衣」盤查,這到底算不算是警察的權力範圍呢?警察究竟有沒有執法過當?就讓《法操》解析給你聽。
一般遇到酒駕臨檢站,會見到警察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所賦予之權力,禮貌地請駕駛搖下車窗,再對車內深吸一口氣,確認無酒駕嫌疑後,即會放行,不至於造成民眾極大的困擾。
但在本案例中,女子搭友人車遭攔檢,警察已先查驗了兩人的身分,發現並無疑慮,隨後卻又繼續查驗「包包」,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要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根據媒體報導,該名女子僅搭乘朋友座車外出吃宵夜,根本不符合檢查包包之法定要件。
而後警方甚至「搜車」,仍然一無所獲。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警察必須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始得檢查交通工具。就以上兩點,警方就已有濫權執法的疑慮了,沒想到最後,竟然還要求女子配合「搜身」甚至脫衣。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本案件中,警方已事先盤查當事人之身分,該女子並非被告,更不是犯罪嫌疑人,更不符合此項規定。種種要件觀察起來,實屬警方濫權執法。
幸好,根據媒體報導,中山警分局督察組坦承警員攔車盤查「逾越比例原則」,已對在場的戴姓、陳姓警員及陳姓女警各記小過1支,也算還給民眾一個清白。
《法操》在此也提醒各位讀者,如果遇到警察疑似濫權執法時,可以馬上依照警察職權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且員警須依法製作「異議紀錄」,並且交付於當事人。若因此致生損害,日後便可以此當作證據,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依國家賠償法提出損害賠償,但切記,一定要在事情發生的「五年內」提出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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