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毒趴到處開,青少年毒品案件怎麼管?
成人與青少年施用毒品之相關法規差異。製表:法操司想傳媒
近年來,各樣毒品案件頻傳,從W Hotel的毒趴案件一直到近日國軍染毒事件,可見目前毒品氾濫的狀況,而青少年開毒趴的事件,也時常登上新聞版面。青少年犯罪問題,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我國有少年事件處理法,讓青少年在觸犯刑法上的各罪,能夠有不同於一般刑事追訴的管道。
或許有人會認為,青少年在行動前,就該知道自己的行為犯法,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他們自己的選擇。但所謂的「選擇」,放在少年行動當下的處境,與整體的社會脈絡之中,很可能有著多重的複雜因素。
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護青少年。根據犯罪學的標籤理論,青少年若越早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未來停留在行政司法體系的時間會越長,這也是現行制度,將青少年特別從刑法中的處法獨立出來的理由之一。
在此《法操》也特別整理了法務部矯正統計「監獄在監受刑人人數-依年齡別分(人)」,得出,從民國94年至民國105年「青少年入監服刑的人數」大幅下降,從民國94年360人至民果105年154人,可以看到減少青少年進入刑事司法系統的成效。
而青少年實際因為毒品犯罪的入監的人數,在2011年更達到新高後,雖有呈現逐漸趨緩的狀況,但2016年因毒品實際入監人數,仍然比2005年高(見下圖一)。
圖一:青少年因毒品罪入監人數
而當我們進一步分析毒品犯罪在青少年受刑人所佔的比例,會驚訝地發現,近年來,毒品犯罪的比例是不斷增加的(見下圖二)。
圖二:「毒品罪」佔青少年受刑人的人數比例。
看到這裡,大家可能會有個疑惑,前面不是有提到青少年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嗎?那麼,為什麼還會受到刑罰呢?少年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適用嗎?接下來就讓《法操》為各位解析,青少年在毒品犯罪上與成年人到底有什麼不同的結果吧!
《少年事件處理法》優先適用,青少年吸毒,不會被處罰?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少年在觸犯刑法時,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但,此條並不能作為青少年的護身符,同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如果認為少年觸犯的法律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案件繫屬後滿20歲,又或者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認為適合用刑法處罰,仍然可以移送到有管轄權的地檢署。
所以,青少年犯罪並不是完全不會受到刑法處罰的。而關於毒品犯罪,青少年到底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仍然要視青少年的行為屬於施用、持有、販賣而有不同,另外,不同毒品等級也不同。
針對施用,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1級毒品,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2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些都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下之犯罪,故以少年保護程序處理,少年法庭可以採處保護處分,但,就如前面所提及,若經調查後,少年法庭若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亦可採用刑事程序戒治懲處。
施用毒品 | 刑責 | 成人 | 少年 | 差異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11-1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20 | 少年事件處理法§42 | 1、 少年保護處分
2、 少年不適用緩起訴,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28諭知「不付審理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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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毒品 | 一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1、觀察勒戒 | 1、少年保護處分 | ||
2、強制戒治 | 2、觀察勒戒 | ||||
3、緩起訴 | 3、強制戒治 | ||||
4、起訴判刑 | 4、起訴判刑 | ||||
三四級毒品 |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 行政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 | 少年保護處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行政罰得減輕(行政罰法§9、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10) | 少年保護處分 |
青少年「施用、持有、轉讓、販售」該怎麼罰?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若今天青少年觸犯的是刑法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須將少年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入一般調查程序。而「施用、持有、轉讓」這三個行為,其所涉都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都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處分規定。但「販售」毒品罪,不論一級或四級,最輕本刑都超過5年,所以就會回歸毒品防制條例的規定相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並無直接將少年棄之不顧,該法第74條給予法院審理額外的衡量空間,當少年犯罪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除了可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減刑外,若法院審理後認為刑罰仍過重,得再次減輕,且得以保護處分替代之。
青少年行為 | 施用毒品 | 持有毒品(非販賣意圖) | 轉讓毒品 | 販售毒品 |
一級、二級 | 保護處分,得同時諭知令其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 保護處分 | 保護處分 | 一級:死刑無期徒刑
二級:無期徒刑、7年以上 |
三級、四級 | 保護處分 |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 保護處分 | 三級: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級: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少年事件處理法》無法有效杜絕青少年吸毒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設立的初衷,是希望能夠保護青少年,給予青少年再一次的機會,「刑罰」並非少年犯罪處遇的主要理由,青少年的犯罪處遇著重在「預防與矯治」。對於青少年有特殊的處遇,亦是目前世界的普世價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也將少年處遇保障列入權利保障項目。
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雖然不是最完美的狀態,但符合少年刑事事件處遇的初衷。而青少年犯罪問題,可以從非常多層面著手。一昧將刑責調高,真的能有效的預防犯罪嗎?各樣法律的制定,考慮的層面甚廣,能夠檢討的部分也很多。
世界上真正完美的事情本來就不存在,我們能做的只是盡力去做到最好。針對青少年犯罪的問題,或許修改法條是一個途徑,但我國的家庭結構、青少年的正式及非正式支持系統、學校教育等等,亦是我們在探討青少年犯罪不能忽視的部分。
參考資料:
廖慧儒(民101)。少年事件處理程序立法政策之研究──以少年刑事事件為核心(碩士論文)。
蔡德輝,楊士隆。青少年暴力犯罪成因:科際整合之實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