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新加坡男」性侵台灣女大生:可以讓新加坡來判重刑嗎?
新聞報導指出,四名「新加坡男」來台遊玩,並於交友軟體上結識兩名台灣女大生,相約至夜店狂歡。結束後又將女大生約回日租套房,隨後灌醉女大生,趁她們不勝酒力輪番性侵。
據了解,關於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即俗稱的「性侵」),在「台灣」的刑罰是:加重性侵害犯行是7年~15年有期徒刑,一般性侵害犯行是3年~10年有期徒刑。而在「新加坡」則是規定性侵害犯罪是8年~2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另外還會受到12下以上,24下以下之鞭刑。
有許多民眾也許會有疑惑:既然新加坡的刑罰較重,那麼,台灣可以選擇讓這四名新加坡男子回去新加坡被判刑嗎?《法操》也在此透過本案,為各位解析這起跨國性侵案到底該怎麼處理呢?
國家主權犯罪屬地論
根據我國刑法第3條指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本國刑法。此乃屬地主義之擴張,也就是說,舉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者,不論是本國人、外國人甚至沒有國籍的人,都適用本國刑法。
屬地原則也叫做領土原則,就是國家在自己的國土上行使主權。國家有權裁判所有發生在自己領土內所產生的糾紛,並執行所有法律與命令。因此,根據領土原則,凡是在一國領土上發生之犯罪,除非享有國際法上之豁免權,否則該領土國家對該犯罪具有管轄權。
因為屬地原則在國際上經常被援用,所以可以說是刑事管轄權行使之基礎。簡而言之,此案件中的四名男子雖然是新加坡人,但是在中華民國的領土上犯罪,所以我國檢察官可以用我國刑法將其繩之以法。
若犯罪者回新加坡,能不能再判一次?
報導中也指出,我國檢察署已就本案確定,會等判刑後,再遣返新加坡執行,那麼新加坡方面能怎麼處理呢?
根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透過兩公約施行法,成為我國國內法)中,對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換句話說,將此四名罪犯遣返回國後,新加坡要執行台灣的判決,而不能再判一次。
為何不乾脆讓新加坡來判刑呢?
首先,因為台灣與新加坡間並沒有簽訂引渡條約,所以無法藉由新加坡提出引渡來移轉審判地。
其次,雖然根據新加坡刑法第四條規定,新加坡國人在國外犯法,適用新加坡刑法來判決。但是,基於國家主權至上原則,「司法權」是國家主權的核心部分,所以任何國家都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對於刑事犯罪的司法管轄權,當然台灣也不會!
因此,基於前述各項理由,此案件將會由中華民國進行偵查,如果起訴後,眾被告被判決確定,就會再遣返四名罪犯回新加坡執行。
最後《法操》也透過本案例,與許多民眾呼籲:出門在外,務必要記得保護自身安全,而且,重要的事情要說三次:
不要輕易跟陌生人回家!!!!
不要輕易跟陌生人回家!!!!
不要輕易跟陌生人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