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專欄】雇主可以幫外籍移工保壽險,並以雇主當受益人嗎?

  • 2026-07-04
  • 高宏銘律師
文/高宏銘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有聘僱外籍移工的雇主一定要注意《就業服務法》第61條規定:「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按照勞動部(前身勞委會)的函釋所謂「雇主應負責處理有關喪葬事務」,係指雇主對於該外國人之死亡,有處理其喪葬事務之義務。如於處理該事務之範圍內有支出費用之必要時,亦應由雇主先行負擔。但雇主於前述喪葬事務處理完成後,得依契約或法律規定,向喪葬費用之支出義務人求償。

白話來說就是雇主幫外籍勞工處理後事只是先代墊款項,之後還是可以外籍移工的遺屬要求返還代墊款,只是實際能否討回?就真的要看運氣了。而且如果外籍移工母國社會習俗是不能火化,那處理喪葬的費用更可能遠超預期。這則網路新聞就可以做為參考:外籍看護工因病死亡因信仰不能火化,耗費27萬運回雇主真難當

因此有個疑問就來了,那雇主(要保人)可不可以幫外籍移工(被保險人)保壽險或意外險,然後約定雇主是受益人,這樣如果外籍移工在臺灣過世,雇主就可以用領到的保險金來處理外籍移工後事。

這聽起來好像很合理,但事情不是這樣單純的!因為在《保險法》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同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那對於外籍移工,雇主有保險利益嗎?

接著《保險法》人壽保險中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同法傷害保險中第135條有規定準用第105條,所以如果雇主要這樣做,也要取得外籍移工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另外雇主幫外籍移工支付的保費,是否可以計入費用或是之後領取的保險金是否要列入雇主收入?這些會計事務也是要先列入考量。

總之,雇主想幫外籍移工保壽險並以雇主為受益人,雖然要考量的點很多,但未必不可行,只是也許要多詢問幾家保險公司,才能找到符合需求的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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