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專欄】買保險一定要取得保險單才成立嗎?
文/高宏銘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保險屬於契約的性質,所以關鍵就是保險契約何時成立?何時生效?在通常的情形,保險人(通常是保險公司)跟要保人拿到要保書後,還會經「核保」的過程,核保之後就會提供要保人「保險單」,這時問題就來了,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在核保期間,也就是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之前,那這樣保險人要給付保險金嗎?
根據法律學界一貫的傳統,對於保險單是否是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當然就有肯定說和否定說。
肯定說認為保險契約應該是「要式」契約,所以簽發保險單後保險契約才成立。此說並以《保險法》第43條、第44條第1項等規定為主要依據。
否定說則認為保險契約一樣是債權契約,所以依原則應該就是非要式契約。
在實務界,也是各有支持肯定說和否定說的判決。
個人認為其實保險契約屬於債權契約,原則上就是適用契約自由原則,締約方式自由也是契約自由的一環,所以保險單的簽發不應該是保險契約成立的要件,因此在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應該給付保險金。未來應該要考慮修改《保險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避免體制上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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