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養子不肖老翁終止收養!養父母聲請終止收養關係需要什麼要件?

  • 2026-05-05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許多夫妻因為無法生育,在「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統思維影響下,選擇收養小孩,但如果養子難以管教或是對養父母動輒打罵,這時候能不能跟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近期有則報導指出,桃園市一名年近七旬的陳姓老翁,早年因與楊姓妻子無法生育,收養了年幼的「小恩」,傾注心力拉拔成人,可是他成年後遊手好閒,不時有債主上門追討,陳翁為此幾乎將養老金賠光,養子仍不改惡習,無奈之下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桃園地院審理後裁准。
 
收養需要什麼要件?
 
在收養要件上,法律特別重視「年齡」與「輩分」的適當性。依據民法第1073條及1073-1條,收養者原則上須年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即便夫妻共同收養,另一方也至少須長於16歲。另外,為了維持家族倫理綱常,法律嚴禁直系血親及特定親等內的近親收養,例如爺爺收養孫子會導致輩分錯亂,屬於法律禁止行為;除非是收養配偶的前段婚姻子女,才享有例外豁免。這些門檻是為了確保收養後的家庭結構符合社會倫理與健全發展。
 
終止收養需要什麼要件?
 
收養關係的結束,分為「合意終止」與「裁判終止」。若雙方有意結束關係,可依民法第1080條達成協議,但若涉及未成年人,必須經由法院認可方能生效,以保障兒少權益。若雙方關係惡化,出現虐待、重大侮辱、遺棄,或是一方因故意犯罪受兩年以上徒刑確定等重大事由,受害方或有爭議的一方可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法院在裁定時,會審核雙方的信賴關係是否已出現難以彌補的破綻。
 
在本則新聞報導當中,法院最終認定兩者沒有應有的親情維繫,與擬制親子關係的本旨相違背,且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決定終止雙方的收養關係。
 
看完以上的新聞報導可以發現收養子小孩需要很多要件,收養關係一旦開始就會產生許多權利與義務,因此開啟收養關係之前一定要謹慎評估,做好萬全的準備才能避免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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